发表时间: 2006-09-19 01:09:50作者:
曾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48岁的黄泽宇,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9月1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黄泽宇分别在担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于2002年12月,利用职务便利,在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与彭建发,李谨(均另案处理)共谋,先以支付拆迁费为由将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万元支票提出,再以发票平帐的方式将公司1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黄泽宇分得赃款40万元;于2004年将1万美元出国考察结余的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此外,被告人黄泽宇还利用职务便利,使北京容大世纪置业投资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参与到代为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中介业务中并获得佣金,为此,被告人于2003年至2004年间,先后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崔某给予的100万元。在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在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情况下,黄泽宇未全额扣除其应支付的定金及违约金,为此于2003年收受陈某给予的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黄泽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黄泽宇称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的40万元系自己应得的奖金,自己没有故意非法占有1万美元公款。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