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11-18 22:11:47作者:
今年3个医院一把手腐败落马
南京检察机关今年查处的7起医疗腐败案件中,有3位是医院院长,1位是副院长,医院“把关人”成了“腐败人”,这在以往查处的医疗腐败案件中是少见的,以往查处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普通医务人员。
“把关人”成了“腐败人”
近年来,随着民营医院的不断增多,其审批变得越来越难,一些人便利用审批权为己谋利。如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原副处长熊晓明副处级利用掌握民营医疗机构开办审批、经营管理的权力,在两年多时间里,收受民营医院负责人林某、赵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美元2000元及空调、冰箱等贵重物品。这次被检察机关查处的类似“把关人”还有:南京市卫生局原副局长张帆副局级、白下区卫生局原局长崔传德正处级。
院中院成医疗腐败特色
所谓“院中院”是指那些在大医院内衍生出来的“小医院”,这些“院中院”一般为独立会诊、独立收费、独立核算,挂着大医院的牌子干自己的业务。虽然 “院中院”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为,可眼下很多地方却对这种“院中院”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略,成为一些公立医院医疗腐败的另一特色。如崔传德在担任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长时,曾先后收受该院院中院———南京东南眼科医院院长赵原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23万元。
“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
以往查处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普通医务人员,而今年查处的7件案件中,有3位是医院院长,1位是副院长。如南京市中医院原院长刘玉正处级、南京市红十字医院原院长张建国副处级等。作为单位一把手,他们都有基建审批权、药械采购决定权等,是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者。他们的高比例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犯罪,并导致该行业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
犯罪涉及卫生系统各领域
在检察机关所查办的7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取一己私利,无孔不入。包括药品采购供应、医疗机构审批、人事安排、基建维修工程、医疗机构合作项目甚至是日常行政事务。如张建国利用担任药剂科主任、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药品采购及房屋租赁过程中,为相关单位提供便利,事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医疗腐败·案例 医疗器械科长4年吞了30万
现年59岁的刘莉负责鼓楼某大医院的医疗器械采购工作,是供货商们极力巴结的人物。
据法院审理查明,刘莉在本单位订购医疗设备的过程中,于1997年至2001年间,共收受多家公司及医疗器械生产厂商的贿赂人民币13万元,美元 1.8万元。其中仅2000年间,刘莉就收受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周某人民币6.5万元,2001年上半年一次性收受某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黄某1万美元。
2005年4月12日,刘莉被纪检部门“双规”,不久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医院收费员贪污挪用公款
儿童医院住院处结算处原会计吴骁勇贪污94万余元,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处原收费员陈红珠贪污伙食费1.9万元,南京房管局职工医院原院长钟永芳挪用公款 6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南京大学校医院原收款员贪污1.5万元等等案件都是此种类型,他们或采取收入不入账、或采用“大头小尾”、虚报冒领,不断侵吞公款。
卫生局局长受贿约200万
1993年底,在部队当了8年卫生队长的崔传德转业到南京市红十字医院任总务科长。一年后,他当上了副院长,分管行政和后勤工作。1995年8月,崔担任南京红十字医院院长。新官上任,崔确实也干了一些事。2002年,他被任命为白下区卫生局局长。
在医院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崔的内心出现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年工资不到2万元,付出和所得不成正比,看到身边一些人住着大房子,许多人家的孩子去国外留学时,崔悟出“不能工作上硕果累累,而自己却是两手空空”。
1996年下半年的一天,他第一次接受了他人的好处费。“当时医院和黄某搞合作,项目是中医肿瘤科。”当黄某因感谢拿出1万元好处费时,崔半推半就地收下了。此后,他的防线彻底崩溃,在黄某与红十字医院合作的8年里,崔先后15次收受了黄某14.1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赵某到南京想找个医院合作创办眼科中心,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时任南京红十字医院院长的崔传德。从1999年春节开始,赵某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会约崔某见面送钱,一般送10万元,最多的一次20万元。崔先后从赵某处12次收受好处费123万元。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崔传德48次收受贿赂,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退休院长被查“旧账”
南京市中医院原院长刘玉被“双规”之时已退休,但对于曾经受贿的“旧账”,他仍须埋单。
刘玉说,自己出生在苏北农村一个贫农家庭,受党教育培养多年,从前也是个励精图治的干部,“刚到医院当院长时,对待权和钱的问题,头脑清醒,自我要求也比较严格,全心全意地想利用手中权力强力运作,尽快把医院的建设搞上去,工作也十分卖力。同时我也非常注意廉政,家里离医院不近,50多岁了仍骑自行车上下班,因私使用公车坚持交汽油费。”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玉的警惕性渐渐松弛,在医院的人事安排、工程建设、业务合作等过程中,搞起了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6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退赃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
后勤副院长落马
钱某曾是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兼党委书记,他分管的后勤岗位,是别人眼里的“肥缺”。1998年至2004年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医院基建工作的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9000元。
2004年,南京市纪委在办理“11·04”专案中,发现钱某受贿为他人谋利的事实,于当年12月将其移送玄武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去年9年,钱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退赃款人民币39000元予以没收。 医疗腐败·贪官悔过 崔传德,南京市白下区卫生局原局长,曾任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长,2005年6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悔过书摘录:“市场经济中,手中有权的人也处于高风险中,很多人盯着你手中的权力想跟你做交易,你稍微不留神,就会跌入权钱交易之中。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在为人民工作上,就能攻坚克难,用在谋取私利上,就会自毁前程,我的所作所为,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刘玉,南京市中医院原院长,2005年9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悔过书摘录:“纵观我经济方面违纪问题,与我没有注意周围的接触对象有很大关系。业务合作对象盯着我,药品推销商跟着我,工程队小头目亲近我,实质上都是看中我手中的那份权,想通过金钱关系得到他们想得的那份利。”
熊晓明,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原副处长,2006年6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悔过书摘录:“自己的身份变了,职务变了,思想上也随之产生了变化……‘别人有求于我的都是些分内的事,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给对方一些照顾就行了 ’。‘来送钱的都是些有钱的人,只要不是我主动索取的就不会出事。而且这些私下的事别人也不可能知道’。正是基于以上这些想法,使我放松了警惕,也开始放纵起自己。对这种犯罪行为也从开始时的恐惧害怕到逐渐地适应、顺从,甚至于变得麻木不仁起来。”
南京检察机关今年查处的7起医疗腐败案件中,有3位是医院院长,1位是副院长,医院“把关人”成了“腐败人”,这在以往查处的医疗腐败案件中是少见的,以往查处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普通医务人员。
“把关人”成了“腐败人”
近年来,随着民营医院的不断增多,其审批变得越来越难,一些人便利用审批权为己谋利。如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原副处长熊晓明副处级利用掌握民营医疗机构开办审批、经营管理的权力,在两年多时间里,收受民营医院负责人林某、赵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美元2000元及空调、冰箱等贵重物品。这次被检察机关查处的类似“把关人”还有:南京市卫生局原副局长张帆副局级、白下区卫生局原局长崔传德正处级。
院中院成医疗腐败特色
所谓“院中院”是指那些在大医院内衍生出来的“小医院”,这些“院中院”一般为独立会诊、独立收费、独立核算,挂着大医院的牌子干自己的业务。虽然 “院中院”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为,可眼下很多地方却对这种“院中院”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略,成为一些公立医院医疗腐败的另一特色。如崔传德在担任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长时,曾先后收受该院院中院———南京东南眼科医院院长赵原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23万元。
“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
以往查处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普通医务人员,而今年查处的7件案件中,有3位是医院院长,1位是副院长。如南京市中医院原院长刘玉正处级、南京市红十字医院原院长张建国副处级等。作为单位一把手,他们都有基建审批权、药械采购决定权等,是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者。他们的高比例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犯罪,并导致该行业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
犯罪涉及卫生系统各领域
在检察机关所查办的7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取一己私利,无孔不入。包括药品采购供应、医疗机构审批、人事安排、基建维修工程、医疗机构合作项目甚至是日常行政事务。如张建国利用担任药剂科主任、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药品采购及房屋租赁过程中,为相关单位提供便利,事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医疗腐败·案例 医疗器械科长4年吞了30万
现年59岁的刘莉负责鼓楼某大医院的医疗器械采购工作,是供货商们极力巴结的人物。
据法院审理查明,刘莉在本单位订购医疗设备的过程中,于1997年至2001年间,共收受多家公司及医疗器械生产厂商的贿赂人民币13万元,美元 1.8万元。其中仅2000年间,刘莉就收受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周某人民币6.5万元,2001年上半年一次性收受某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黄某1万美元。
2005年4月12日,刘莉被纪检部门“双规”,不久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医院收费员贪污挪用公款
儿童医院住院处结算处原会计吴骁勇贪污94万余元,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处原收费员陈红珠贪污伙食费1.9万元,南京房管局职工医院原院长钟永芳挪用公款 6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南京大学校医院原收款员贪污1.5万元等等案件都是此种类型,他们或采取收入不入账、或采用“大头小尾”、虚报冒领,不断侵吞公款。
卫生局局长受贿约200万
1993年底,在部队当了8年卫生队长的崔传德转业到南京市红十字医院任总务科长。一年后,他当上了副院长,分管行政和后勤工作。1995年8月,崔担任南京红十字医院院长。新官上任,崔确实也干了一些事。2002年,他被任命为白下区卫生局局长。
在医院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崔的内心出现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年工资不到2万元,付出和所得不成正比,看到身边一些人住着大房子,许多人家的孩子去国外留学时,崔悟出“不能工作上硕果累累,而自己却是两手空空”。
1996年下半年的一天,他第一次接受了他人的好处费。“当时医院和黄某搞合作,项目是中医肿瘤科。”当黄某因感谢拿出1万元好处费时,崔半推半就地收下了。此后,他的防线彻底崩溃,在黄某与红十字医院合作的8年里,崔先后15次收受了黄某14.1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赵某到南京想找个医院合作创办眼科中心,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时任南京红十字医院院长的崔传德。从1999年春节开始,赵某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会约崔某见面送钱,一般送10万元,最多的一次20万元。崔先后从赵某处12次收受好处费123万元。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崔传德48次收受贿赂,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退休院长被查“旧账”
南京市中医院原院长刘玉被“双规”之时已退休,但对于曾经受贿的“旧账”,他仍须埋单。
刘玉说,自己出生在苏北农村一个贫农家庭,受党教育培养多年,从前也是个励精图治的干部,“刚到医院当院长时,对待权和钱的问题,头脑清醒,自我要求也比较严格,全心全意地想利用手中权力强力运作,尽快把医院的建设搞上去,工作也十分卖力。同时我也非常注意廉政,家里离医院不近,50多岁了仍骑自行车上下班,因私使用公车坚持交汽油费。”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玉的警惕性渐渐松弛,在医院的人事安排、工程建设、业务合作等过程中,搞起了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6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退赃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
后勤副院长落马
钱某曾是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兼党委书记,他分管的后勤岗位,是别人眼里的“肥缺”。1998年至2004年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医院基建工作的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9000元。
2004年,南京市纪委在办理“11·04”专案中,发现钱某受贿为他人谋利的事实,于当年12月将其移送玄武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去年9年,钱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退赃款人民币39000元予以没收。 医疗腐败·贪官悔过 崔传德,南京市白下区卫生局原局长,曾任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长,2005年6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悔过书摘录:“市场经济中,手中有权的人也处于高风险中,很多人盯着你手中的权力想跟你做交易,你稍微不留神,就会跌入权钱交易之中。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在为人民工作上,就能攻坚克难,用在谋取私利上,就会自毁前程,我的所作所为,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刘玉,南京市中医院原院长,2005年9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悔过书摘录:“纵观我经济方面违纪问题,与我没有注意周围的接触对象有很大关系。业务合作对象盯着我,药品推销商跟着我,工程队小头目亲近我,实质上都是看中我手中的那份权,想通过金钱关系得到他们想得的那份利。”
熊晓明,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原副处长,2006年6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悔过书摘录:“自己的身份变了,职务变了,思想上也随之产生了变化……‘别人有求于我的都是些分内的事,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给对方一些照顾就行了 ’。‘来送钱的都是些有钱的人,只要不是我主动索取的就不会出事。而且这些私下的事别人也不可能知道’。正是基于以上这些想法,使我放松了警惕,也开始放纵起自己。对这种犯罪行为也从开始时的恐惧害怕到逐渐地适应、顺从,甚至于变得麻木不仁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