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委和市政府文件存在的违法问题,本无须罗列,因为明眼人都很清楚,这些红头文件直接或间接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管部门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累计记分制度。累计记分达到规定数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等。产品质量法规定,质检部门根据有关的嫌疑证据和举报,可对违法嫌疑人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这是国家法律赋予质检部门的法定权力,本与市委和市政府职权没有什么关系,但在沁阳,质检部门却要先取得主管副市长批准,才能行使这些法定职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应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而沁阳红头文件却让这些荣誉市民豁免调查。
最近几年,媒体报道了多起地方政府提供特殊保护的案例,如某地公安部门就曾设立保护著名企业家的专门办公室。与沁阳市红头文件相比,这种特别保护实在是小巫见大巫。让人不能容忍的是,沁阳有关部门领导却公然宣称,这些红头文件完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灵活掌握,没有超越法律。这简直是在亵渎法律。如果说这种红头文件合乎法律,社会生活中就没有什么不合法现象了!难道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对某些群体网开一面时,这些红头文件才能被认定为违法?沁阳有关领导或许真的毫无法治观念,或者只是在为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寻找借口。
在沁阳红头文件事件中,我最关心两个问题:第一,沁阳市委和市政府怎敢发布这种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违法乱纪行为本已不少,但多数属于个别行为或者个别现象,而此次竟然出自一级地方党委组织和政府的红头文件。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都应当是严格守法的楷模,即使法律存在偏差或者疏漏,也应通过正常程序修改法律。在法律修改前,国家法律法规自应是全社会的共同生活准则。没有想到,沁阳市委、市政府竟敢将这种歧视公众的红头文件公之于众。从经验来看,做事不合规矩的人总会闪烁其词或者故意遮掩,而沁阳有关人员却毫不避讳,甚至希望报社记者对外宣传,我无法想象这种得意洋洋究竟出自何处?第二,这种红头文件的落实情况如何?法外开恩的红头文件若只停留于纸面,或许还算正常,因为违法文件毕竟是行不通的。可新闻报道中竟然举出红头文件落实到位的诸多实例,不仅有人受到纪律处分,还有公务员竟然被摘去官帽。看来,沁阳实施红头文件的力度确实很大。如果我们对党纪国法也有如此执行力度,和谐社会恐怕早就成为现实。
和谐社会必然存在多元价值,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信息通畅、心情舒畅以及生活安定,或许都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片面强调某种单一价值,必然会与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发生冲突。沁阳市法外开恩的红头文件或能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好处,但却废弃了其他重要的社会价值,损伤了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更破坏了健康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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