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手术台上死亡 医生:不知死因

发表:2007-04-28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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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李贵河,河南省焦作市市民,因胸腔积水于2005年12月13日晚上住进焦作市第一人民医院,17日上午院方安排进行手术直到下午四点多宣告死亡,主刀医生说不知道死亡原因请家属去验尸。

为讨清白停尸4个半月

根据焦作市卫生局医学会所委托的焦作市卫生学校病理尸体解剖检验中心尸检结果,发现死者被去掉肋骨8根,折断4根,共计12根,刀口缝合粗糙。

当时主刀医生张永奎表示,他已经尽力了,什么原因造成死亡他也不知道,也感到很纳闷。由于医生不开具死亡证明,家属为了为给死者讨个清白,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停放了4个半月。

死者女儿李莉说,手术当天中午12点院方还告诉家属手术顺利,但当天下四点多院方说病人已经死亡。而在手术过程中竟然用了七袋血液,这相当于人体总血液量的三分之二,说明病人死亡前曾出现过大出血。

医生在手术记录上只有输血没有失血,显然不符常规,后来家属看了病历发现,有多处被涂改和添加内容,病人手术同意书所列二个项目也被加了一项手术方式。

另外家属还发现李贵河的病历里还夹着一位58岁肺脓疡患者陈贵福的病历,错把肺积液当肺脓疡在当日进行手术,致人死在手术台上。死者妻子宋秀荣说,这样的事情却发生在这样三级甲等的大医院里。

焦作市人民医院对于这件医疗纠纷都推说不知谁在负责,而主刀医生已经转到北京某家医院无法联系上。

据悉,焦作市人民医院的手术方式是属于80年代的,太过陈旧,对病人身体的伤害太大,而且手术前也没充分检查,医院设施又不够,加上急救措施不得当才造成李贵河死亡。

陪审员:人死就死了还能还你个天

宋秀荣为了讨回公道,对人民医院提起告诉要求赔偿,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做出判决,要被告焦作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224,000元。医院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秀荣表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说话,有一个男陪审员还说:“人死就死了还能还你个天”,等到调解时他又说:“这和下赌注一样,说不定判下来还没有调解的多你好好想想,杀死个人才顶多包2万。”

她说,“病历、尸检报告、省市医疗鉴定书、CT、B超各项证据我们都有,法院也不是他们个别人说了算,我坚信法院会公正处理的。”

然而,2007年元月1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以“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6)山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宋秀荣指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患者李贵河的治疗存在明显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二审中中院从2007年元月9日开庭到2007年元月15日,仅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就下达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

她无奈的说,“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老百姓来说,一个证据事实非常清楚的案件还要发回重审,无论从时间还是精力上我们家都已经崩溃了,我们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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