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不能牺牲打工者的利益

作者:任伟仁 发表:2007-05-27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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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江南春先生:

我叫任伟仁,福建人,从2000 年开始在杭州打工,现一直住在杭州。2004 年至 2005 年,我在被您收购的聚众传媒公司打工,在薪金尚未结算时,聚众被您的分众传媒公司以3.25 亿美元收购。但是,贵公司花巨资收购了聚众的财产,却没有支付聚众欠我这个打工者的 3 万元工资(包括我垫付的一万多元成本)。按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及《国家四部委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我现在是您的债权人。今年4 月 11 日,我被一辆骑得飞快的三轮车撞倒,造成左腿股骨骨折,至今仍在治疗。车祸的肇事者是个从江苏盐城来的打工者,他本人早已逃走,他父母是一贫如洗的农民,所以他没有为我的治疗承担一分钱,治疗的钱都是从亲朋好友处借来的,现在已花去两万多元,后面的治疗还要花费。而且,我的腿能否痊愈还是个未知数。如果残废,那么我将陷于异常困难的境地。事发后,我委托朋友给您发过短信,但没有任何回音。住院后我也多次给您打电话,但一次也没有打通。我现在非常需要钱用,希望与您通过非诉讼手段来解决这笔债务,因为我现在没有能力与您打官司。当然,我更希望您是个有职业良知的企业家,希望贵公司是一家有商业道德的企业。

2004 年 3 月,经聚众传媒杭州分公司媒发部总监王光勇先生介绍,我加盟聚众成为一名兼职业务员,同时与王总监达成相关口头协议:不设保底薪水,每成交一笔业务(即进驻楼宇视屏)公司按酒店、商住楼档次及业务艰难度与我协商兑付业务费,支付方式按公司要求,我在杭州招商银行开设工资帐户,由聚众上海总部财务逐笔打入我卡上,支付依据以聚众与业务发生方签署书面合同为准。

据此,2004 至2005 年间,我先后承接了浙江日报大楼、杭州日报大楼、凯旋门商务中心、标力大厦等处的楼宇视屏业务,聚众公司也及时兑现了业务费。为获取较高报酬,自 2005 年上半年开始,我便主攻浙江省最顶级的五星级酒店"凯悦酒店"。因为是国际知名品牌,管理机制近乎苛刻,接洽业务也十分艰难。我几乎是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多方"公关",才拿下这笔业务,于 2005 年10 月与"凯悦"签下合同,并同意先无偿试用一个月( 10 月份),11 月正式安装并启用。至此,按协议和惯例,聚众王光勇先生答应支付业务费3 万元。在"凯悦"已签署合同后,由杭州分公司寄往聚众上海总部签章,总部却一拖再拖,直到 2006 年2 月才告诉我聚众传媒被分众传媒收购。此前杭州总监说是公司合并,上下事务繁忙,要我耐心等待云云。当时的聚众浙江总监(后成为分众浙江总监)陈琪先生一再安抚我,说"会给解决的"。在我多番催促讨要的情况下,聚众杭州总监王先生曾将我引见给分众杭州媒体事业部总监陈百洪先生。陈先生当面表态,对我的遭遇十分同情,并表示会向上海总部请示(后又以种种理由搪塞)。就这样,聚众以被分众收购为由拒付,分众又以是聚众遗留的问题为由置之不理。

无奈,我于2006 年12 月、2007 年1 月两次到上海,直接找到分众上海总部,约见了您。我热望从您这里得到真诚的对待,如愿以偿地拿到我辛勤劳动换来的血汗钱。但没有想到,您盛气凌人,十分傲慢地对我说:"我以 3.25 亿美元收购了聚众就已包含了你的工资,你应找聚众老板虞锋。"您还说:"你过去帮聚众联系业务,是我们分众的敌人!怎么还有脸来见我?今天我接待你,还算是客气的。"您还羞辱我说:"我每年向上海慈善机构捐善款几千万元,你区区 3 万元算什么?"。我不明白您的"我以 3.25 亿美元收购了聚众就已包含了你的工资"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说您已经帮虞锋先生替我付了工资?可我没有拿到您的一分钱,我还得向您要,因为分众是两公司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它有义务偿还被合并的公司的债务。您拒付我的工资,是不是因为我过去帮聚众联系业务,是你们分众的"敌人"?我想提醒您,您是在经商,不是在打仗。虽然商场如战场,但毕竟不是你死我活。在现代文明社会,商业对手既是竞争者,又是合作者,不要用"阶级斗争"的观点来处理经济事务。您说您"每年向上海慈善机构捐善款几千万元",这我相信,而且十分赞赏您的善举。我想您捐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困难的人。我现在非常困难,需要人们帮助,但我不希望您捐款,而只要您遵守法律把欠我的工资还给我就行了。虽然您年少气盛,出口伤人,但我不会计较,因为我虽然是个穷人,但我年纪比您大,能够容忍。

我在网上看到,贵公司的业绩非常好,您江南春先生现在成了williamhill官网 屈指可数的亿万富翁,媒体上对您的一片赞美之声也令我对您的才华十分钦佩。但我想劝您一句,小不忍则乱大谋,虽然您对过去的竞争对手有意见,但它已经被您呑并了,不要再去计较一些小的过节,更不能拿我这个无辜的打工者作您们的牺牲品。现在,我过去创下的劳动果实您仍在享受,我在凯悦酒店承接的传媒视屏业务,每天都在滚动播放着贵公司的制作的广告 ——凭这一点,我就可向贵公司索取报酬。一个拥有上百亿资产的上市公司,却无偿享用一个贫穷的打工者的劳动成果,这说得过去么?

我再重申一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四部委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我现在是您的债权人。只要您不付我的工资,我永远都是您的债权人,我将永远保留对您的追索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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