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7-16 18:21:31作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副局长(副厅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4万元。7月13日,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学升有期徒刑六年。
今年55岁的陈学升在担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所收贿赂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存入银行。陈学升在接受河南省纪委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学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