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董事长黄瑞民认为,法官是一个受到社会尊重的行业,不仅在职务上的审判行为需要规范,在职务外的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受到约束。而在职务上,不只在审判行为的外观上,更应该针对审判行为的内心是不是真正的独立公正。
黄瑞民说:「他是不是真正的独立丶公正丶偏颇不移的在执行职务,我们也应该有所诉求。所以在这个规范里面,对於他的政治活动的参予,对於他不应该有任何歧视和偏见,有做了一些着墨。」
对於政治力影响「司法独立」的程度,黄瑞民说:「随者两党的政党轮替之後,每一个在野在朝的人,其实都有很多制衡的力量,如果某一方想要运用他的政治力的话,其实都可以找到制衡的力量,来对想要不当运用的人加以反制。所以我认为这是民主政治的最好的一个机制就是说,大家都可以找到制衡力量,相对的我相信在民主体制建立之下,法官或者司法界受到政治的影响的力道会减少。」
「法官伦理规范」就是过去的「法官法则」,台湾司法院在84年8月订定第一部法官法则,全文共八条,在88年12月修订为五条,但当时订定的标准抽象,没有约束力,因此司法院这次召开公听会,向各界徵询具体可行的规范内容。
多数到场的民间人士则指出,虽然这个准则由之前的五条增订为二十七条,但比起欧美国家的内容还是不够具体化。例如第二十五条法官及家属不得收受馈赠,与会者提出「送月饼算不算职务上的馈赠?」建议订定更为具体的准则。
律师公会的律师蔡兆诚则指出,过去在学界或实务界都比较没有关心伦理规范的问题,究竟应该规定什麽丶规定的密度丶强度又是如何,都需要进一步取得共识,也需要建立法官伦理的典范。
世新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维幸建议,司法部门可以设立专职研究人员,来因应愈来愈多的伦理规范问题,同时收入一些过去的案例作为参考依据。
黄维幸说:「你可以举出一些过去的案例,那起草的人他从什麽角度看这个条文,这类的东西,不在於真正条文里面把它定的太细太死,但是对於解释抽象的条文有足够的例子,具体的情况可以让法官有所遵循。」
民间司改基金会黄瑞民强调,希望搁置在立法院十多年的「法官法」能够在立法院尽快通过,对於法官才有淘汰及评鉴的机制,它的法律效果比起伦理规范要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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