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 颁布施行的《人民防空法》起初在社会公众中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毕竟和平日久,大家不免麻痹。但新世纪以来国内房地产业狂飚突起,城市化进程大大加速, 与此相联系,依照《人民防空法》及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所收取和使用的防空建设费用早已成为一笔巨大的数字。可惜的是,这笔费用如何收取,又如何使 用,社会公众基本上是一无所知。可以说,比之社保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之类的费用收支,更无透明度,公众更为茫然。但显而易见的是,相当多的县级地方人民防空 管理部门同样收取了数目不菲的建设资金,而这笔资金到底有多少,用于何处,相关利益何人享有,建设的防空设施到底在哪里,这些设施是否可靠管用够用?一旦 真有防空警报响起,人们将到何处躲藏以保全性命?若与政府收取的某些资金一般被挪用如何了得?想到这些,不免有杞人之忧,想到了诸多过去被忽视却实在值得 关注一些相关问题,包括新的物权法生效之后的相关业主权利问题。
其 一,历年以来依法收取的防空建设费用情况及其总额,支出和防空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这些起码地方权力机关要详细掌握有关资料,以利知情和监督,保证对人民群 众生命攸关的防空建设费用落到实处。列为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尤其需要知道的是,按照区域划分在发生防空警报的时候有没有相应的防空设施掩蔽,往哪里躲藏? 现在虽然常有防空演习,但绝大部分公众对上述问题完全茫然,真要发生了什么事,后果不堪设想。
其 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收益如何分配?按照我国《人民防空法》和地方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 资者所有。而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者按规定自建并报请防空办公室验收,另一类是不具备自建条件的向防空办公室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 办公室专项用于修建防空工程。抛开自建部分不说,按规定,对防空办公室以专项经费修建的防空工程,应当尽可能贯彻平、战两用的原则,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 益。由此,若是平时开发利用产生收益,此收益应当归谁所有?缴费者是否应享有某种权利?按照法律,缴费者应当享有收益权,即按照缴费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 利。这一权利有否落实?若未落实,这些收益又归于何处?
其 三,若是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自建,平时的收益自然归投资者自有。但此中又有一个问题: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已将防空工程建设费用摊入整个建筑工程之中,成为建设 成本的一部分,则防空工程平时收益又应如何处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新的物权法的规定,既然防空工程建设费用已经摊入整个建筑物的成本,则该防空工程理当 为该建筑物全体业主所共同共有,使用收益亦应在业主间分配,既不属开发商,也不属物业管理公司。当然,是否有摊入成本的情况,摊入了多少,只有开发商自己 最清楚,物价管理部门也应当心中有数,但购房者肯定是一片茫然,所以即使权利被侵害了也并无受害的感觉。
这 些也许都是胡乱猜疑,但归根结底是信息不透明惹的祸。不透明则易于失去监督,失去监督则有暗箱操作,暗箱操作的结果自然难免于违纪与腐败之事。这已经是屡 试不爽的规律。现在,防空工程建设费用的收取范围相当广泛。若干属于防空重点的城市普遍规定,凡在市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包括旧房拆除后新建的住宅、旅馆、 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建筑的建设单位,不论何种投资来源,均要按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费;凡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划统一建设的人防工程,均列入市公共人防工程管理,作为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并按开发 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移交当地政府人防办统一管理和使用。由此这些规定看来,人防办掌控巨大的资源和权力,而所管辖的工作不仅仅是一般关系民生和合法权益 的问题,与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休戚相关,实在不能小视。上海发生的挪用巨额社保资金案的前车之鉴不远,社会公众亦须释解疑团,国家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对此引 起高度重视,研究解决人民防空经费收支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谨防履前车之复辙,并将相关信息告知民众,以释疑解惑,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来源:天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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