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年根的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
让然感到非常有意思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中还写到,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罪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我所看到的关于我的文章题目的疑问的最新的解释。围绕着我的文章标中的这个问号,在人民群众当中实际上早就存在着疑问了,特别是最近几年来,自原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和河北省国税局长李真被判处死刑以后,在后来居上的成批的巨贪当中,只有郑筱萸一人被判处了死刑。有人为此专门做了统计,列出了自2004年以来的贪官量刑表,包括姓名、职务、贪污受贿数额和判决结果。我非常佩服这位朋友的细致,因为要引用人家的劳动成果,先在这里说声谢谢!
列入朋友这张表的贪官名字有:毕玉玺,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1304万元,死缓;田凤山,国土资源部原部长,503万元,死缓;韩桂芝,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736万元,死缓;黄亦辉,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1660万元,死缓;王雁,山东省青岛市原市长助理,496 万元,死缓;马德,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600万元,死缓;高勇,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955万元,死缓;丁乃今,黑龙江省鸡西市委原书记, 620万元,死缓;丁云,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446万元,死缓;刘志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100万,死缓;再加上文章开头提到的何闽旭。这些人之所以被成为"巨贪",就是因为他们无耻地鲸吞了人民的血汗钱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要是在解放初期,早就一个个拉出去毙了!
这些巨贪们能够顺利地获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个个总要痛哭流涕感恩涕零,因为大家都明白的原因,这就等于领到了"免死牌",免得如当年的成克杰、胡长清、李真们到阎王爷那里去报到了!因为从法理上讲,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但在执行方式上却有很大区别。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的死缓犯在两年后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 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
因此,"死缓"与死刑比起来,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诚可贵,即使在今后的日子里,在深牢大狱里苟延残喘,赖活着总比失去生命要强得多了,再说由于我们的人道主义管教措施,他们一个个用不了多久,就能够脱胎换骨改造成新人。所以这种屡屡发生的"缓刑现象",时不时地就会引发一阵关于"到底贪污多少才够判死刑"的疑问,以及对巨贪到底该不该"慎杀"的思考,甚至是的争论。
《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那么上述巨贪的百万千万又是这10万的多少倍啊?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即入牢笼,为保性命,一般这样的曾经有过觉悟的大干部自然懂得立功赎罪的道理,再加之自己被抓而那个比自己贪污更厉害的人没有被抓,坦白交代戴罪立功,勇敢地揭发他人是家常便饭,如果把这些都算作立功的表现,那就一个人也不应当杀。就说那个郑筱萸揭发出给他行贿送礼的厂家足够一个加强排了,也不应当立即执行啊。
这些巨贪最终被判死缓,让普通百姓顿生质疑:法律是不是对贪官越来越宽容了?是不是那个专家的建议真的生效了?亦或在我们国家真的要逐渐废除死刑了?对此评论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杀无赦,为何经济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活该处死,而贪官就该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贪官,照样保全性命?"现在 "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执法机关这种做法,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从而使人们对反腐失去必胜的信心。
一个接一个贪官被判死缓,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上的死刑,将失去了对贪官们的威慑力。现在死刑的幽灵如影随形地跟踪着这些目无党纪国法的贪污腐败分子,他们还是那么的猖狂和贪婪,如若一旦废除了死刑或者变相废除了死刑,那么他们就会比今天更肆无忌惮地敲国家的骨髓喝百姓的鲜血!
还是让大家评说吧,正与错,美与丑,善与恶,就在您的评论中!
第1条回复: 怪啊,为什么官员判死刑就那么难!
第2条回复: 金钱万能
第3条回复: 那是判官们为自己将来被抓留条后路!
第4条回复: 只有有了杀刘青山的决心和行动,才有反腐的震慑力量。
第5条回复:原因只有一个,判的或其上级是腐败分子,给自己以后留条后路。
第6条回复:说明官官相护有后台老板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