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8-01-19 08:06:49作者:
一名护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医生提取了心肌,差点丢命。十年来,她就是靠在自己家中打吊针来维持治疗。在索赔不成反被起诉的情况下,她再次对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都市时讯》报导,回忆起10年前“起死回生”的一幕,当护士的李佳香至今忍不住颤栗。她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医生提取了我的心肌,不管是用于科研还是实操教学,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作为一名患者的知情权!”
心肌被提取做活检
李佳香今年44岁,从昆明卫校毕业后,分配到云南楚雄州人民医院妇产科从事护士工作。1994年5月,她感觉到胸闷、心慌,后经医院诊断为:慢性病毒性心肌炎。
1997年11月28日,楚雄州某研究所(现已被当地疾控中心合并)主持举办“病毒性心脏病与克山病诊疗技术讲习班”,请来两位上海的心脏病专家何教授与杨教授会诊。在该所医生的建议下,李佳香同意于11月29日接受心脏导管插管检查。
李佳香回忆说:“局部麻醉后,教授开始为我检查,可是突然感觉心里一阵剧烈的刺痛,我感到呼吸困难,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我大叫‘难过’,教授告诉我,有早博,休息一会。还有人在旁边劝慰我:‘忍着点,一会就好。’”
当她从昏迷中清醒过来的时候,身边已站满了医生。后来得知,在做检查的过程中出了意外,医生们把她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
由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认定书》上写到:“李佳香经心肌活检术取出的心脏组织于1997年12月15日送到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提示轻度炎症改变。”
索赔不成反被起诉
出院后,李佳香身体仍然没有恢复,30岁的她向单位办理了病退在家修养,但是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她多次找到该所的领导,要求其所负责医治她的病,可双方一直尚未达成协议。
2002 年初,李佳香向楚雄市法院起诉,要求该所承担其医疗费用4万余元。法院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的结果认定:“在心肌活检术中,李佳香发生心肌穿孔导致‘心包填塞’,为心肌活检术中的严重并发症,虽然给李佳香造成一定的痛苦,但经积极治疗后病情好转,医方不存在过失,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同年5月,李佳香递交了撤诉申请。撤诉后,该所将李佳香告上法庭,以返还垫付款纠纷为由要求其退还该所为其垫付的1.8余元医疗费及鉴定费3000元。2003年2月,楚雄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李佳香返还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她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5年,检察院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楚雄市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再审。
随后,楚雄市法院又委托云南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该所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
据此,法院维持原判,李佳香不服,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月17日上午,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召集李佳香与楚雄某疾控中心进行听证。
代理人提出质疑
李佳香的代理人伍开国认为:该案的再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几项质疑:
1、本人或家属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该案所认定李佳香同意的证据是一封其写给专家的信件,是牵强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2、鉴定结论不明确。在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认定:“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但是没有说明 “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究竟是什么。
3、如果是一个正规的手术,为什么竟然没有手术记录?
李佳香一审代理人焦红杰律师也参加了听证,他说:“‘心肌活检术’是高风险的有创操作,患者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该所在为李佳香进行“心肌活检术”前,没有任何关于风险告知的内容,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严重侵害了李佳香的知情同意权。”另外,李佳香给专家的亲笔信写于1998年1月9日,发生在手术之后。
该研究所的代理人坚持认为,该所不存在过错,李佳香应当赔偿该所为其支付的垫付款及鉴定费。原该所的副所长,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副所长毕增满说,当时一共有七八名患者接受了心肌活检术,而李佳香是唯一一个发生突发状况的人,这不属于医疗事故。
据报导,李佳香家里的整个阳台全部堆满了针水瓶子和药盒,李佳香表示:“10年来,我被药物和针水养着,由于价格昂贵,就去批发市场批发针水回家自己注射,如果我不是一名护士,恐怕无法支撑到现在。”
据《都市时讯》报导,回忆起10年前“起死回生”的一幕,当护士的李佳香至今忍不住颤栗。她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医生提取了我的心肌,不管是用于科研还是实操教学,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作为一名患者的知情权!”
心肌被提取做活检
李佳香今年44岁,从昆明卫校毕业后,分配到云南楚雄州人民医院妇产科从事护士工作。1994年5月,她感觉到胸闷、心慌,后经医院诊断为:慢性病毒性心肌炎。
1997年11月28日,楚雄州某研究所(现已被当地疾控中心合并)主持举办“病毒性心脏病与克山病诊疗技术讲习班”,请来两位上海的心脏病专家何教授与杨教授会诊。在该所医生的建议下,李佳香同意于11月29日接受心脏导管插管检查。
李佳香回忆说:“局部麻醉后,教授开始为我检查,可是突然感觉心里一阵剧烈的刺痛,我感到呼吸困难,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我大叫‘难过’,教授告诉我,有早博,休息一会。还有人在旁边劝慰我:‘忍着点,一会就好。’”
当她从昏迷中清醒过来的时候,身边已站满了医生。后来得知,在做检查的过程中出了意外,医生们把她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
由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认定书》上写到:“李佳香经心肌活检术取出的心脏组织于1997年12月15日送到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提示轻度炎症改变。”
索赔不成反被起诉
出院后,李佳香身体仍然没有恢复,30岁的她向单位办理了病退在家修养,但是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她多次找到该所的领导,要求其所负责医治她的病,可双方一直尚未达成协议。
2002 年初,李佳香向楚雄市法院起诉,要求该所承担其医疗费用4万余元。法院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的结果认定:“在心肌活检术中,李佳香发生心肌穿孔导致‘心包填塞’,为心肌活检术中的严重并发症,虽然给李佳香造成一定的痛苦,但经积极治疗后病情好转,医方不存在过失,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同年5月,李佳香递交了撤诉申请。撤诉后,该所将李佳香告上法庭,以返还垫付款纠纷为由要求其退还该所为其垫付的1.8余元医疗费及鉴定费3000元。2003年2月,楚雄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李佳香返还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她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5年,检察院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楚雄市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再审。
随后,楚雄市法院又委托云南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该所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
据此,法院维持原判,李佳香不服,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月17日上午,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召集李佳香与楚雄某疾控中心进行听证。
代理人提出质疑
李佳香的代理人伍开国认为:该案的再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几项质疑:
1、本人或家属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该案所认定李佳香同意的证据是一封其写给专家的信件,是牵强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2、鉴定结论不明确。在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认定:“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但是没有说明 “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究竟是什么。
3、如果是一个正规的手术,为什么竟然没有手术记录?
李佳香一审代理人焦红杰律师也参加了听证,他说:“‘心肌活检术’是高风险的有创操作,患者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该所在为李佳香进行“心肌活检术”前,没有任何关于风险告知的内容,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严重侵害了李佳香的知情同意权。”另外,李佳香给专家的亲笔信写于1998年1月9日,发生在手术之后。
该研究所的代理人坚持认为,该所不存在过错,李佳香应当赔偿该所为其支付的垫付款及鉴定费。原该所的副所长,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副所长毕增满说,当时一共有七八名患者接受了心肌活检术,而李佳香是唯一一个发生突发状况的人,这不属于医疗事故。
据报导,李佳香家里的整个阳台全部堆满了针水瓶子和药盒,李佳香表示:“10年来,我被药物和针水养着,由于价格昂贵,就去批发市场批发针水回家自己注射,如果我不是一名护士,恐怕无法支撑到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