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因少女无户口 释放强奸疑犯

作者:黄超 周雪平 发表:2008-04-23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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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来自河南周口的小梅(化名)睡觉时常常躲在被子里哭泣,半月前的一天晚上,她失身于一个没见过几次面叫阿华 (化名)的男人。事后,小梅的父亲以强奸罪向大岭山警方报案,但是警方没过多久就将阿华释放。警方称,小梅没有反抗行为,而且小梅是黑户,其只有14岁的 说法无法证实,所以无法认定阿华的犯罪事实。

小梅:“电视里的人都没穿衣服”


记者日前在大岭山镇下虎山村见到了小梅,她1.5米左右的身材,圆圆的脸上还未脱稚气。据小梅的父亲宋先生介绍,他们都是下虎山钜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员工。


“那天(3月31日)晚上7点多下班后,他跟我说他家里有些买的香蕉吃不完,叫我跟他回去拿,因为知道他是我们厂的电工,我没想那么多。”小梅说,回到宿 舍后,阿华立刻将房门反锁。“他把我拉到床上坐下后让我先看会儿电视,当时电视里放的是仙女(可能是神话题材电视剧),后来他还放别的电视给我看,里面的 人都没穿衣服。”小梅称对于电视里的内容她根本看不懂。


“大概9点多的时候,他突然过来脱我的衣服,用手掐着我脖子,让我不要喊,就像电视里那样……”小梅说,当时她心里很害怕。事后小梅提出要回家,但是都被阿华阻止。据小梅称,当晚11点左右,阿华再次趴到了她的身上。当晚近12点,阿华才开门放她离开。


据小梅说,此前她和阿华才见过几次面。宋先生称,小梅是1994年11月初七出生在河南周口,当时由于家里想要一个男孩,所以一直没办户籍登记手续,直至今日小梅还是“黑户口”,进厂时用的一张20岁的假身份证。


警方:无法证实她到底多大



4月3日下午,经过一番心理斗争的宋先生带着小梅到大岭山马蹄岗派出所报案,警方当即将阿华抓获。在警方的笔录中,阿华承认当晚确实和小梅发生了性行为,并称没有强迫小梅,也否认小梅是处女。第二天,警方让阿华找人签字担保后释放了阿华。


“他们(警方)说是因为我女儿是黑户口,无法认定只有14岁,还说我女儿没反抗,是自愿的,所以只好放人。”对于这一结果,宋先生表示怎么也想不明白。


马蹄岗派出所经办民警叶警官表示,他也只是遵照上级指示行事。具体原因让宋先生询问大岭山分局法制股。4月9日,记者拨通了大岭山法制股电话,一林姓警官 表示,按照法律的规定,小梅没有真实的出生年月日,而他父亲做了个假身份证给她,假身份证上显示的是20多岁,我们当时看了她的照片和本人,也觉得她确实 显得比较老成,除了平常跟她在一起的父母外,可能谁都不了解她的真实姓名和年龄,而且她的年龄也无法核实,她没办户口也没办身份证,无法从合法渠道来证实 她的实际年龄。而且根据当事双方的笔录材料反映,没有证据显示男方有强迫性,而女方也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双方可能是有自愿意思的,如果是自愿的话,根据 法律的规定也是不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的。


律师:补办户籍证明也应有效


就小梅一事记者随后咨询了广东省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舒勇攀律师,舒律师表示,小梅“黑户口”的事实不应该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原因,如果当事人的户籍证明即使 是补办也是有效的。此外,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警 方的说法,小梅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虽然未采取任何反抗行为,但是警方不能仅以此来判断小梅是否自愿,还需要考虑到小梅与阿华平时的关系、小梅的内向性格等 因素。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罪的特征是:1.被害幼女年龄不满十四周岁;2.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为此他建议小梅的父亲可到派出所要求警方以刑事案立案。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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