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0日14时,夹江县政府、县国土局,夹江县公安局 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 夹江县焉城镇人民政府谎称"征地",在未办理任何征地批文、未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情况下,将县焉城镇新华村三社的集体土地进行破坏,用沙石填埋,村民向县、县国土局、镇政府要求出示国务院的征地批文,没有一个部门能出示.
现场情况
2006年5月10日当天早上,现场村民李秀莲讲述到:
我们的土地是一片肥沃的田地,那天,突然大量的推土地机来填我们的土地,我就要求对方依法办事,就有大量的社会闲杂人员进行威胁,随后大批110民警二话不说,抓捕大肆村民,并殴打被抓人员,还把公路封锁了,禁止车辆出入,村民王两才路过现场未参与任何阻拦,就被抓了,5月13日仍没有被放回,其中我也别抓了,抓我的是什么人我都不认识.
现场村民翟秀枝讲述到:
2006年5月10日14时,我在现场,当时我看见县政府组织强行破坏土地,我看见村民根本没有上前阻拦,就被抓了,一共抓了9个,放了6个,直到5月 14日还有3个没有放,现场还有社会闲杂人员.县政府说给村民补偿土地款,每MOU土地是29800元,我们不同意,说"不是钱的问题是你们是违法抢土地的,并且分到我们村民个人的手上只有几百元钱,我拿几百元钱买你家的房子和土地你同意不?"
现场村民雷淑容讲述到:
在土地被公开抢占的时候,村里开过一次大会,会只开了三分钟,社长是这样说的,:"今晚开会有两件事情,一,禽流感来了,死了的鸡不要吃,二:我们的土地 35.3MOU被卖了给了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每MOU29800元,龙书记(县焉城镇新华村三社)村书记还有话说吗,没有,散会"
"我还了解到,县给村民补偿的是一公90多万,但是卖给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一公1000多万,村民到手的只有几百元,有太困难的村民去领了,我没有领. "
2006年5月10日14时,夹江县政府、县国土局,夹江县公安局 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 夹江县焉城镇人民政府还有村上社上的单位抢占了土地后,在我们县里的蜀蓝大酒店一起吃饭,一共坐了25桌人,社会闲杂人员都一起吃了饭,买单的是社会闲杂人员,吃饭一共花了4 万多.
现场村民王亮讲述到:
当时我正看见推土机器在推良田,看见几个警察和几个社会闲杂人员推的推抬的抬,把宿培荣推上车,因为我的爱人给我打电话说她已经被抓进派出所了,然后电话就短了,当时我就有点着急,所以走路有点快,派出所所长就说我是不是闹事的,二话不说就把我抓了,接着两个警察打我,把我的脸打肿了,还有一个警察恰住我的脖子,让我不能出气,好象快要断气了,就这样到了拘留所,我说04831(警察号码),有本事一个一个单打,你们绝对打不赢我,接着又被几个警察打了一顿.然后威胁我签字,我没有签.
现场村民王道红讲述到:
当时我一边拿着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一边站在推土机器上说;"这里有土地法,你们为什么有法不依?唐频夹江县焉城镇镇长就一声令下,不明身份人和警察就一把拉下来,,我拿起锄头要去拦,警察说要不是看你老了,早抓了,你还爬到推土机器上去."
现场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文蔚冰讲道:
2006年5月19日,文蔚冰受到助理的邀请,到乐山和夹江去旅游,2006年5月10日早上就听说村民的土地要被抢,14时,我们二人就到了夹江,我们两个人一个人带了个摄影机(本来是旅游用的拍风景的),在被抢土地的旁边的一座高楼上开始拍,突然大批的闲杂人员和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冲上来了,助理就立即放了一部摄影机器在楼上,带了一部下楼,刚到楼下,就被围住了,用黑色的轿车把我们带进了派出所,我们表明了身份,说如果对方是合法的应当不怕被拍,政府的事情怎么能偷偷摸摸的呢,对方则一个直问我们是不是记者,然后叫我们交出摄影机器才放我们走,我们想了一下就把东西交出来了.当天晚上12点,我们又悄悄爬上那座楼,把放在那里的摄影机器取下来了,然后,我就把助理就把摄影机器带回北京了.
村民举报
2006年5月10日到年底,村民分别向以下部门上访,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公安局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安部要求纠正夹江的违法行为.
依次在法定时间里向夹江县检察院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以非法征用土地罪和非法占用土地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法律证据.以上部门村民以书面方式投递,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书面答复.
法律途径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2007年村民开始走法律途径,2007年10月29日,10名村民向乐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1,确认夹江县政府对夹江县焉城镇新华三组的土地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不成立,无效。2,确认县政府为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颁发的夹国用(2006)第12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
事实和理由是:
要求确认不成立的意思是行为性质为抢土地不是国家征用.
土地的位置:夹江县焉城镇新华三组
土地性质:优质良田,集体土地
时间:2006年 5 月 10 日至今 面积35.3MOU
征用用途:商业用途、私人用途,非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
现状:该土地没有国务院批准的"农转非"手续,非法占用和破坏该土地的单位没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先于第三人取得,并且该土地的性质是集体土地。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欲在申请人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应当至少履行以下程序
第一:先与申请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法细则》)
第二: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法43条》)
第三:符合在土地总体规划;(《土地法24条》)
第四: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方式是国家动用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控告人的承包地是基本良田,应当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土地法44 45条》)
2008年2月29日,乐山市政府作出了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了如下决定:
1,确认夹江县人民政府未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对夹江县焉城镇新华三组的土地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无效.
2,确认夹江县人民政府以夹府土(2006)6号文件<关于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用地通知>批准将焉城镇新华三组土地出让予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3,确认县政府为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颁发的夹国用(2006)第12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无效。
官司结果
村民经过艰难的法律途径确认了夹江县人民政府等部门违法抢土地后,2008年3月5日,立即书面要求夹江县人民政府等部门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只有夹江县人民政府认为自己愿意服从乐山政府的35好决定书,但是对村民的该请求没有回复.
2008年3月10再次递交夹江县检察院,要求以非法征用土地罪和非法占用土地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法律证据,并出示了乐府复 (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5天法定期间满后,村民又依次在法定时间里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建议由其它省或市县的检察院立案,检察院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答复,严重不符合照法律规定.
在2006年5月10日14到2008年2月29日,乐山市政府作出了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是和其它部门是没有继续破坏土地的,但是复议决定书刚下来,就开始继续破坏土地到现在.村民于2008年3月将一面锦旗送往乐山政府,感谢乐山政府依法行政.
2008年3月8日,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将乐山政府告上法庭,诉状中称:供电局花了足额的出让金买下该土地,因此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其有权利使用该土地.2008年3月底,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立案,并将此案件指定了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接着,向被告送达了传票,并把村民列为第三人,乐山人民政府市长进行了答辩,称:依法行政是政府的职责,纠正夹江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是上级政府的法定权利,行政必须做到依法和从严,市政府没有过错,至于供电局是否认为自己有无过错和支付了出让金不影响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违法的认定.
第三人村民方也进行了答辩称:供电局存在过错,是故意的,违法的,甚至是恶意的,供电局的利益根本不能受到法律保护。2006年5月10日14时,供电局和县政府就强占了答辩人的土地,还一起抓捕殴打答辩人,可是供电局却自己说2006年6月才与县国土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006年8月,才取得了县政府颁发12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证明了,供电局是先强占地后才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第三人村民方还称:供电局多次声称"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要求法院让供电局交出或者证明自己将出让金支付给了哪一个具体单位,不能拿个"土地出让合同 "就证明自己支付了出让金,村民有权请求检察院严格追查出让金的支付及资金流向,因为如果支付给(或者流向)某个人,那就是贪污受贿行贿无疑了.
第三人立即于2008年3月17日正式起诉了 夹江县人民政府 夹江县公安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 夹江县焉城镇人民政府 夹江县焉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 夹江县焉城镇新华村三社 夹江县国土事务管理所 七个单位为被告并将 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 峨眉山市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刘纪民列为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的区别是,被告只破坏土地但是不使用,而第三人在使用土地.诉讼请求是:恢复原状期间,村民方已经向各上级部门书面要求在审理期间不得为被告办理有关手续.
总结:村民到目前为止,虽然打赢了行政复议的官司,但是,土地仍被供电局在一直破坏,村民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请停止破坏停止施工,可是没有得到回复,村民的权利一直在被侵害之中,是一起严重的集体违法的行为,乐山政府确认了这一集体违法行为,但是,检察院还没有予以立案件,法律程序是先刑事后民事的,村民都已经起诉要求恢复原状了,检察院始终没有予以立案件,这让村民想,检察院与供电局会不会有什么关系呢?
夹江县人民政府 电话:08335656800 13881330499 夹江县公安局 周强(局长)电话:08335659066 13708135999 夹江县国土资源局 吴志强(局长)电话:08335653788 夹江县焉城镇人民政府 唐平(镇长)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0833 5675839 峨眉山市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13540529302夹江县检察院:08335662000 乐山政府 0833 2103110 08332109567 乐山五通桥法院:08333308451
来源: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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