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份,我夏立刚(黑龙江省富锦市人)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贺照云村村委会指定村投资兴办的北京市贺照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与签定了3亩废弃土地租赁协议(见协议),作为食品生产基地,租赁期限为30年(2000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亩每年500元,2000年--2003年交纳租金4500元,2004年1月1日把剩余租金40500元一次性付清。我夏立刚在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块土地上投资建立了《北京市瑞泽食品厂》,新建了约600平方米厂房、冷库、库房等设施。
2006年1月,由于南水北调工程需要临时征用土地,我夏立刚租赁3亩废弃土地也在该征用范围内,同年1月中旬,王佐镇庄户中心村村委会(贺照云村委会已合并到庄户中心村委会)北京市贺照云农工商联合公司魏学武副经理带领一帮人到瑞泽食品厂说对本厂进行房地产评估,具体评估事项没有询问过在厂的任何人员,也无任何人签字,夏立刚当时不在厂,回来后听员工说起。
2月份,庄户中心村通知夏立刚到村委会开会,会议的具体内容是,瑞泽食品厂将被征用,给了一份由北京天润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评估的南水北调工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报告(后经法院认定该评估报告属伪造)。
2007年 3月7日,庄户中心村魏学武副经理伙同丰台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赵靖及南水北调工作人员数名,到瑞泽食品厂送一份京丰政地责令(2007)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有全部摄像过程),为此,我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该政府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京政复字(2007)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决定确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京丰政地责令(2007)1号)违法(见其决定书)。
王佐镇庄户中心村委临时征用土地,没有发布公告(先拆迁我厂房后公告8、没有向村民公布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种类、实物调查评估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也从没有与夏立刚协商过补偿事宜,就强令我(夏立刚)及北京市瑞泽食品厂拆迁搬家,并出示伪造评估单大幅降低补偿标准。据此,他们以上事实严重违反了温家宝总理2006年7月份签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庄户村委会的低价补偿标准不予认可,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为达到驱赶夏立刚及北京市瑞泽食品厂的目的,庄户村委会指使北京市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在2007年2月5日,向丰台区法院王佐法庭状告夏立刚未交土地租金依法解除合同为借口,王佐法庭于2007年3月1日开庭审理,夏立刚当庭出示了租金缴纳的证据。对于一个显而易见的案子,法庭不但不判原告败诉,反而公开违背法律程序。在法庭闭庭后,竟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定租赁合同无效,腾退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追加北京市瑞泽食品厂为第三人;王佐法庭既没通知夏立刚原告诉讼请求发生变更也没进一步开庭审理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之后,王佐法庭庭长陈德富以谈话的形式找过夏立刚(食品厂法人)夏立强(食品厂股东)到王佐法庭,进行协商。陈庭长说``胳膊拧不过大腿,就按评估报告上的金额把钱取走就算了``两次见面都是这个意思。二人没有采取他的建议。跟他说对方怎么起诉我们,法庭就怎么判吧!如果我们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走法律程序"。
2007年5月21日,丰台区法院作出(2007)丰民初字第5267号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被告夏立刚、第三人北京市瑞泽食品厂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山坡村南50米土地上的房屋、地上物物及附属设施拆除并将土地腾退给原告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日,王佐法庭庭长陈德富带领一帮人突然到瑞泽食品厂门口,在门外对夏立刚说:"要对食品厂进行评估"。夏立刚让陈庭长出示证件和委托评估手续,陈拒绝出示。夏立刚在这种情况下,为保留事后证据,给朋友打电话让拿摄像机在厂外摄像,夏立刚在厂内持摄像机摄像以取得其王佐法庭违法证据,并多次拨通110报警,其110出警后,未对陈庭长违法行为制止,真让人不可思议。
陈庭长期间指使法警用大铁钳要强行剪瑞泽食品厂门锁,被夏立刚用手护住保障该厂的权益未得逞。陈庭长马上又调来20多名法警,这些法警非常野蛮,个别法警带着金项链,身上有纹身。来之后陈庭长在厂外给他们开会,随后他们使用暴力将就把厂外的摄像机抢走,部分法警一边谩骂一边向厂内投扔砖头,当时把正在摄像的夏立刚头部打破,夏立刚带伤拿着摄像机跑进捷达车内,这时法警逐步跳进厂内,一部分人手持警棍及手铐奔厂内工作人员而去,持警棍对厂内手无寸铁的工作人员进行殴打。
这时,夏立强、纪永胜(厂内员工)为保护厂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地上捡起木棍进行正当防卫,结果被法警用警棍把纪永胜胳膊打成骨折两处、头部额骨处有外伤缝合(见丰台区医院诊断证明),纪永胜在法院司法拘留15天后被释放,但一个月后又被丰台分局逮捕;夏立强鼻梁骨打伤;一部分法警为抢走夏立刚手中的摄像机,把捷达车玻璃用警棍和木棒打碎,随后用电棍电击夏立刚,夏立刚拿摄像机跑出车内,用车内的菜刀进行防卫,(车内菜刀是早晨生产师傅让夏带出去磨的)随后被10几名法警打倒,摄像机被抢走,至今未归还。
这时厂内的送货车回厂,要求进厂被法警阻止,连同厂内部分人员一同带上手铐关进警车,陈庭长这时带领法警对厂内擅自进行评估,随后给夏立刚、夏立强、纪永胜送到北京市731医院进行抢救,当时夏立刚处于昏迷状态,731医院见此情况严重,危及生命,没赶收治,建议转院治疗,可见其伤得严重性。
夏立刚连夜转到丰台区医院救治,期间丰台区法院伙同丰台区分局为掩盖其犯罪事实,把厂内多人关押在丰台区看守所治安拘留。夏立刚在住院期间,陈庭长强行在夏立强的衣兜里搜出现金为夏立刚交住院费。夏立刚被诊断为:左眼瞳孔撕裂性肌肉拉伤,无法回复(左眼瞳孔比右眼大一倍,双眼视力大幅下降)左腿踝骨骨折,左小腿骨骨折,头部外伤缝合,左手肌肉缝合,左耳耳膜穿孔,上门牙打掉半颗;以上均有诊断证明。
6月15日夏立强、纪永胜在丰台看守所被转入刑事拘留,其余治安拘留人员被释放。夏立刚于6月15日接到刑事拘留票,因夏立刚伤势严重被丰台区看守所拒绝收押,被转到公安医院继续治疗。8月20日出院,立即送到丰台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王佐法庭陈庭长到看守所见夏立刚,陈说:"现在同意给你90多万了,比以前涨了一倍多,你如果同意就在上面签字,我回去后让你父亲把钱取回去,也尽快把你们都放出去",夏立刚说:"如果是按正常南水北调拆迁赔偿的话就签字,但你们法庭必须得在签字的条文上注明是按南水北调工程赔偿条例来赔偿的,如果不是按此赔偿的,我就不能签字"后来陈庭长没有回答,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10月17日,夏立刚、夏立强、纪永胜于被转到崇文区看守所,此事由崇文区检察院处理 ,在事发当时王佐法庭陈庭长扣押瑞泽食品厂机动车3辆,没出示任何扣押手续及扣押理由,半月后放回一辆微型松花江,其余一辆本田轿车和一辆捷达轿车仍在扣押中,至今没有结果。
2008年4月18日,崇文区检察院为我们3人办理了取保侯审(期间我们被关押了10个月18天),至今没有给明确结果,试问我们何罪之有?
2007年2月5日,北京市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夏立刚、第三人北京市瑞泽食品厂租赁合同纠份一案,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崇民初字第8500号民事判决书(从立案到判决期限为1年9个月9天,期间裁定未终上过诉讼):一、原告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立刚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夏立刚、第三人北京市瑞泽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山坡村南50米土地腾退,拆除房屋、地上物着物及附属设施。(均已执行)。荒唐之极,我与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已履行了7年之久,期间无争议,我们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和约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该法院却以农用地来否定废弃地(有足够的证据及协议认定是废弃地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京政复字(2007)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故作出判决,租赁协议无效,从而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糠衣炮弹!
这就是一个被拆迁户的亲身经历;亲手建造的厂房被强拆,拆迁补偿款一分没得到,人被法警打成伤残,至今无法恢复;车辆被扣押,也不给法律手续,为此,请求媒体和社会关注!!
以上自述如有半点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