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中午,张起母亲在成都给张起聘请的马律师和助手许先生赶到重庆。随即赶到重庆市公安局。
律师向门卫出示了手续并告知来意,门卫似乎知道此人和此案,肯定有什么安排或者是交代,随口拒绝说:「这个案件应该找重庆刑警队。」碾转来到刑警队,刑警队说:「你们找错了,这个案件属于国安管辖,应该去找他们。」两位律师不好发洩的忍住性子,再去寻找重庆市国安系统。
很不容易找到重庆市国安办公点,律师出示相关手续后来了一个马姓国安接待了律师。国安人员告知律师,「这个事情是由重庆国保负责处理,你们应该去找他们。」按照国安告知的路线,走了一个多小时,转了几圈,问了很多人,又回到最初的重庆市公安局,因为国安办公地就在公安局内。
马律师得到国安承办人的电话,律师通过电话提出请求「希望尽快见到张起。」承办人顺口说:「正在开会,明天早晨来。」第二天清晨马律师准时来到重庆市公安局大门,没有找到所说的人,拨打电话,始终是没有人接。这个状态持续整个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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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马律师认为重庆公安对张起的自由限制已属超期羁押,应该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据此拟定一份投诉信交由张母,吩咐立即上交给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重庆市最高检察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政府政法委。
随后由成都远道而来的马律师返回成都。16日中午,张起的母亲接到重庆市检察院的回话:案件已移送重庆市检察院,聘请的律师可以和检察院承办人员接触。
因为接到通知已是周末,从工作的角度再赴重庆已没有任何意义,但是重庆司法的所作所为和精心策谋却是昭然若揭。
附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检察院(人大):
我儿子张起于年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执行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2008年6月20日张起被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批准逮捕。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我们没有得到儿子的任何消息,甚至在这严寒中无法给他送去棉衣一件。情何以堪!
鉴于我们的儿子已经被严重超期羁押,我们特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身份向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提出投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严禁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对于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除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5个月。而张起所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由此可见,张起已经被严重超期羁押。
我们要求立即释放我们的儿子张起,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以切实保护张起的人身权利!
投诉人:吴克儒等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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