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9-02-13 08:11:10作者:
半岛晨报2月12日报道因怀疑女友和别人有染,用汽油焚烧大学生女友;因和人发生口角, 6连捅被害人刀;因看人不顺眼,用烟灰缸猛砸他人头部... ... 2月10日,犯下种种罪行的王昌宏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怀疑女友与人有染用汽油焚烧女友
时间回到2007年10月12日,王昌宏怀疑女友刘儒和他人关系不正常,于是他和刘儒发生了争吵.当天下午1时许,王昌宏驾驶轿车送刘儒去大连, 同行的还有袁某.在途经一个加油站的时候,王昌宏让袁某给车加完油后,又往后备箱的机油桶里加了10元钱的汽油,并对袁某称要去干违法的事情.
后来,王昌宏把车开到旅顺龙头街道大龙沟村前山树林中,指使袁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递给他,他在车内将汽油浇到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刘儒头上,并威 逼刘儒说出和其他男子的关系.当刘儒求饶时,王昌宏用打火机点燃了浇在刘儒头上的汽油.后来,王昌宏在袁某的协助下脱离了着火的轿车,两人将刘儒拖下了 车,并将刘儒身上的火扑灭.随后,两人将已被严重烧伤的刘儒弃于山中,逃离了现场.
刘儒苏醒后挣扎行至大龙沟村后获救.经法医鉴定,刘儒全身Ⅱ, Ⅲ度烧伤面积为55%以上,面部重度毁容,右手缺失,左手功能丧失,左右肩关节,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属重伤,构成一级伤残.
王昌宏罪行累累犯有4项罪名
案发后第二天,王昌宏和袁某被警方抓获.记者了解到,王昌宏于1978年10月出生,家住旅顺口区,只有7年文化水平,王昌宏曾有过多次犯罪前 科. 1997年11月14日,王昌宏因犯强奸罪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4年2月17日被释放. 2007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因伤害刘儒,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12月29日,王昌宏被逮捕.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除了涉嫌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还指控王昌宏犯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交通肇事罪项罪名3. 2007年6月5日,王昌宏在旅顺某歌厅喝酒,与孙某发生了口角,他掏出刀连捅孙某刀6,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王昌宏多次因琐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包括因看人不顺眼,用烟灰缸猛砸他人头部,因不满被人从背后搂抱,持刀将人砍伤等 等; 2005年10月30日,王昌宏驾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重伤,事后王昌宏驾车逃逸.
两被告共同赔偿135万余元
2009年2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王昌宏因怀疑刘儒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怀恨在心,采取向刘儒身体浇汽油后放火焚烧的方式进行报复,严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袁某在客观上为王昌宏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提供了帮助,主观上依其年龄,感知和平时对王昌宏的了解,应当知道王昌宏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刘儒的伤害,仍予以帮助,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还认为,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因刘儒被及时抢救,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系未遂.王昌宏和袁某属于共同犯罪.王昌宏系主犯,应承担全部责任.袁某系从犯,且系未成年人,可减轻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王昌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王昌宏和袁某共同赔偿刘儒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5万余元.王昌宏当庭表示要上诉.
怀疑女友与人有染用汽油焚烧女友
时间回到2007年10月12日,王昌宏怀疑女友刘儒和他人关系不正常,于是他和刘儒发生了争吵.当天下午1时许,王昌宏驾驶轿车送刘儒去大连, 同行的还有袁某.在途经一个加油站的时候,王昌宏让袁某给车加完油后,又往后备箱的机油桶里加了10元钱的汽油,并对袁某称要去干违法的事情.
后来,王昌宏把车开到旅顺龙头街道大龙沟村前山树林中,指使袁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递给他,他在车内将汽油浇到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刘儒头上,并威 逼刘儒说出和其他男子的关系.当刘儒求饶时,王昌宏用打火机点燃了浇在刘儒头上的汽油.后来,王昌宏在袁某的协助下脱离了着火的轿车,两人将刘儒拖下了 车,并将刘儒身上的火扑灭.随后,两人将已被严重烧伤的刘儒弃于山中,逃离了现场.
刘儒苏醒后挣扎行至大龙沟村后获救.经法医鉴定,刘儒全身Ⅱ, Ⅲ度烧伤面积为55%以上,面部重度毁容,右手缺失,左手功能丧失,左右肩关节,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属重伤,构成一级伤残.
王昌宏罪行累累犯有4项罪名
案发后第二天,王昌宏和袁某被警方抓获.记者了解到,王昌宏于1978年10月出生,家住旅顺口区,只有7年文化水平,王昌宏曾有过多次犯罪前 科. 1997年11月14日,王昌宏因犯强奸罪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4年2月17日被释放. 2007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因伤害刘儒,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12月29日,王昌宏被逮捕.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除了涉嫌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还指控王昌宏犯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交通肇事罪项罪名3. 2007年6月5日,王昌宏在旅顺某歌厅喝酒,与孙某发生了口角,他掏出刀连捅孙某刀6,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王昌宏多次因琐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包括因看人不顺眼,用烟灰缸猛砸他人头部,因不满被人从背后搂抱,持刀将人砍伤等 等; 2005年10月30日,王昌宏驾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重伤,事后王昌宏驾车逃逸.
两被告共同赔偿135万余元
2009年2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王昌宏因怀疑刘儒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怀恨在心,采取向刘儒身体浇汽油后放火焚烧的方式进行报复,严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袁某在客观上为王昌宏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提供了帮助,主观上依其年龄,感知和平时对王昌宏的了解,应当知道王昌宏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刘儒的伤害,仍予以帮助,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还认为,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因刘儒被及时抢救,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系未遂.王昌宏和袁某属于共同犯罪.王昌宏系主犯,应承担全部责任.袁某系从犯,且系未成年人,可减轻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王昌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王昌宏和袁某共同赔偿刘儒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5万余元.王昌宏当庭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