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的公开信
尊敬的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和各级领导:
我叫谭可文,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横新村,原湘乡市横新纸厂厂长,现湘乡市东郊乡横新养猪场场长,湘乡市人才联谊会会员;91年创办个体农民企业,95年5月以来,因对原市委书记阳祖耀伺候不周而引发的政府拿出百万元上下串通,由湘乡政府制造的天下奇闻的7个抗诉书;以权压法,扼杀改革开放,摧垮农民企业,不准农民办厂用电,导致企业被迫停产,50多万元的机械被毁,遭抢劫,厂房被摧垮,原材料被毁,造成损失达500多万的惨剧;因受权利的压制,腐败的作恶,13年以来为讨回法律的尊严,逼我诉讼,上访不断,一案未断,另案又起,接二连三报复陷害,坐冤牢二年,家中多次遭到打砸抢抄,出狱后继续申诉,被贪官黑势力追杀,抢走厂区机械电缆,摧毁厂房。(详见附文湖南省湘乡市奇闻,一个农民企业家的遭遇)2008年9月3日再次遭到湘乡政府的打击报复,杀人灭口,以制造交通事故为形式,把我压成重残(幸免一死),湘潭湘乡两级公安交警大造假,冒名顶替,偷梁换柱,见死不救,导致我无钱医治,在医院长达6个月之久,医疗费用虽高达6万多元,但因无钱再继续医治,已终止治疗达三个月之久了,其公道,真理,正义,人性,良心又在哪里呢?
请看下面的事实: 2008年9月3日14时30分,星期四,晴天,湘乡市公安局警官周文田一行五人,驾驶着一辆所谓的湘AN8213的套牌面包车到湘乡市花亭村支部书记家钓鱼,吃饭后酒足鱼满返回湘乡.从村书记家往的五六组方向的村级路上驶向湘乡皮革工业园——横洲至长丰方向的十字路口,追撞着骑摩托车从皮革工业园至长丰的我至十字路口的东北角上,把我撞成重残(详见附件1.现场图) ,当时被追撞的第一记忆是车里有几个警察,幸好被群众及时报告110,交警队赶到现场,送我至湘乡二医院抢救,诊断为1 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左股骨中段骨折3 左尺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4 左挠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5 左肩胛骨骨折6头部出血;当时昏迷死亡四天后醒过来,第五天,即9月8日,湘乡公安局警官周文田带来两名公安干警到医院,拍着胸口说: “你放心治疗,什么问题都由我来承担。”
9月9日我及家人找周文田要求尽快缴纳医疗费,可他既不接电话也不支付费用,从此就消失了。9月10日,湘乡交警队办案干警周相林到医院说: “司机不是周文田,是周松田。”我强烈要求他把司机找来,给我看看并缴纳医疗费,可他回答: “要见人没有,钱好说.”
但至今仍没见到一分钱医疗费.后来我多次找办案干警周相林,要求 缴纳医疗费事,答复是: “周松田家穷,没钱。”还说周文田和周松田是兄弟,周文田负责,周文田不拿钱来,我也没有办法;可至今日,还是见不到周文田或周松田缴纳医疗费.我多次电话,强烈要求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9月28日,办案干警周相林送来了一份<<第2008092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见附件2) ;9月29日,周相林又说: “昨天送达的认定书搞错了。” 又重新送达了一份<<200809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附件3)两份认定书仅有的区别是前者是: 同向驾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后者是: 村道横跨主道的十字路口造成的事故。 我不服,根据现场发生的图纸,我认为湘乡市交警队出台的两份责任认定书1 事实不清,认定责任错误 ;2驾驶司机是冒名顶替, 驾驶员是公安警官周文田而不是周松田,其周松田的驾驶证号430322196504154037是假的,周松田根本没有驾驶资格.周松田在9月3日根本没有在湘乡,而是在长沙;.3 所驾驶的车辆是湘乡公安没收的黑车又采取套牌的假车牌号,专供周文田所经营的茶楼服务的.;4 此次交通事故从现场图分析,纯属驾驶员酒后或故意驾车撞人事件,是一件典型的打击报复,故意撞人事件。
2008年10月5日,我家人向湘潭市交警中队申请复核, 。湘潭市交警队纸上谈兵,不依法办案,关门办案, 与湘乡交警队相互串通,作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予以支持”的枉法裁判(附件4) 我和我家人多次找交警队,强烈要求他们找出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肇事司机,承担责任,支付医疗费,可交警周相林却以法检(目的是终止医疗住院治疗) 调解为由进行要胁,逼我出院,逼我就范, 逼我提出民事诉讼,最终以被告人驾驶员与驾驶证,身份证与主体不符而找不到当事人,造成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而驳回诉讼请求告结案,更谈不上 “调解” 二字,由此清楚看出,湘乡公安,交通警察黑暗到了何等的程度啊!更可怕的是:我和我家人强烈要求查阅复制湘乡交警周相林关于处理此次9月3日交通事故的有关材料,被遭拒绝;其公道,正义,公开,公正又在哪里呢?可见湘乡交警的腐败,其法律在湘乡到底有没有呀?
请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府高度重视,以三个代表为纲,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办事。
1 尽快查出对故意制造这件交通事故,打击报复,杀人灭口的肇事司机,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对那些故意包庇, 论虚作假,见死不救的办案干警及其后台老板依法查处
3 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尽快支付所需医疗费,以免再次延误我的治疗期
此致
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横新纸厂厂长 横新养猪场场长: 谭可文
电话: 13973246604
2009年3月1日
附文:
湖南省湘乡市“奇闻”,一个农民企业家的遭遇
我叫谭可文,家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限年为个体企业,因对湘乡市市长阳祖耀词候不周而引发的95年湘乡市政府为扼杀改革开放,扼杀农民企业,不准农民企业用电,造成损失四百多万,12年以来为了讨回我的生产权、经营权、赔偿权、诉讼权、人权,上下奔波上访诉讼先后进京15次,湖南省委、政府、人大、法院、数百次,湘乡市政府、法院、互相踢皮球推诿,政府说“找法院”,法院说“找政府”。在这12年里,冒着生命危险上访诉讼,先后关押两次,坐冤狱两年。至今日法院还是不管、政府还是不理,使我有冤无处申,有冤无处诉。告状无门。请求各界领导各界人士为我伸出友谊之手,为我鸣冤、为我伸张正义。请看下面的事实。
行 政 申 诉 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谭可文,男,40岁,汉族,湘乡市横新纸厂厂长,法定代理人,住湘乡市东郊乡
横新村。
申诉人因对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潭中立行终字第88号»的行政裁定书湘乡(2005)湘法立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两级法院的裁定歪曲了事实的真相,不服从胡锦涛总书记的正确领导,对抗国家法律政策,是一份典型的扼杀改革开放,扼杀农民企业,以权压法,司法腐败的活教材,有损国家法律的尊严,有损williamhill官网
共产党的光辉形象,请求湖南省高院依法提审:撤销一、二审的违法裁定书,立案审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枉法裁判:«民事裁定书»、«行政诉讼法»牛马不相符,2000年9月7日收到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状»,2005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包庇:有错不纠。铸成了二级法院法盲官专办冤假错案铁的事实。
« (2005)湘法立字第07号»裁定书标题为“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是“2000年9月7日收到的行政起诉书,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诉人自2000年9月以来先后向一审法院呈交了上10次行政起诉书,通过法院的魔术法,摇身一变成为了«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裁定书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不能够与«行政诉讼法»,且从收到行政起诉状到裁定“不予受理”整整5年有余,这样的裁定又是哪家的王法呢?一审法院的新创举、新发明、新理论是在故意对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策。法院审判长以超越宪法、法律特权,企图取代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权力,真是枉法裁定,以权代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的纲领相对立,背道而驰,企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申诉人不服,上诉中院,二审法院居然以“裁定正确”“维持原判”而“终审裁定”。如此的一审裁定,二审法院不纠错,不改错可见两级法院同穿一条裤子,相互包庇,司法腐败又到了何等的程度啊!申诉人坚决不会答应,全国人民也是不会答应的。
二、两级法院用法错误,“动产”与“不动产”混为一谈,黑白颠倒,是非不分,拒不依法立案,公正审判,为扼杀改革开放、扼杀农民企业称当了“帮凶”。
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影响或者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等……申诉人因被被申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乱作为持续十多年,导致申诉人的个体企业 ̄ ̄ ̄造纸工厂停止供电而停产至今,小鬼当道,一次又一次地接二连三抢走申诉人工厂的机器,推跨厂房,打伤申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被申诉人一直没有终止自己的具体的违法行为。95年5月强行改造工厂的供电线路,导致供电线路比原供电线路的距离增加了3倍远,致使三相电压仅312伏,低于国家标准68伏,而造成消毁机器,不能使申诉人的工厂机器正常用电生产。95年9月又由被申诉人带领百多人抢走工厂的机器,唯一的靠生存生活的粮食也被抢走,共计一汽车,打伤申诉人,抢走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及有关证据,企图把申诉人推向死亡线。98年搬走申诉人安装在供电变压器房间的供电电器。98年10月将申诉人“以上访为由”关进监狱整整二年(附件1)。2001年8月又剪走从变压器至申诉人的入厂前的电杆上的铝铰裸电线,2003年9月剪走从厂外电杆至厂里剩余的全部铝铰裸电线。2005年5月把申诉人的厂房推跨,抢走剩余的部分机器。申诉人先后在这10年里,数10次向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强烈要求保持申诉人的生产权、经营权、财产权、人权,可一审法院拒不答覆,导致继续助长着被申诉人的继续违法行为。被申诉人的这一系列行政行为实为假共产党人所为,比日本强盗、土匪更黑,是专业的打、砸、抢操,在这数10次诉讼中,两级法院也与被申诉人同穿一条裤子,在1995年作出了«湘郊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附件2):以本院不能管电为由而“不予受理”。1995年作出湘法建字第126号«司法建议书» (附件3),“由政府解决”申诉人不服上诉中法院,中法院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一审法院作出了«(1998)湘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4)认定:“被申诉人的行政行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诉人要求讨回的生产权、经营权“不予受理”,支持被申诉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对的。申诉人不服,上诉到中法院,上访奔波中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指示,中法院改变邓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用电决定书»对申诉人的纸厂长期不能恢复生产有一定的责任”的«(1999)潭中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附件5),但并没有依法判决该行政行为应该撤销或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而在此时,在二审判决书没有下发之前的1998年10月,由湘乡政府申诉人违法关押,制造冤案,打入地狱。直到申诉人走出冤狱的2000年10月才知道。在此两年里,又由湘乡政府先后操纵出台了天下奇闻的7个违法抗诉书,由湖南省湘乡籍人大代表邱中桥一人所为,根据湘乡政府领导人的要求,以人大代表湘乡代表团的名义,提出抗诉建议(附件6):认定(1999)潭中民终字第50号判决书东郊乡政府,电力管理站不应该承担责任,彻底歪曲了事实,认为«供电决定书»是正确的的“违法建议。”出狱后,申诉人对«(1999)潭中民终字第50号»判决书不服上访、申诉。2001年5月才收到了一份由天下奇闻的7个抗诉引发的«(2000)潭中再字第115号判决书»(附件7),以“因种种原因致使申诉人的纸厂停产至今,未能恢复生产,以致损失不断扩大”而由被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种种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因呢?被申诉人的«用电决定纪要»是否正确呢?应该撤销吗?应该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决定吗?再审判决庇护,两被申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裁判。逼申诉人不断晋京、赴京上访。向一审法院不断地提起行政诉讼,强烈要求讨回生产权、经营权。在这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依法行政、支持、保护改革开放,保护农民企业,相反在两级法院枉法审判的支持下继续胆大枉为,不断地对申诉人的工厂接二连三,多次进行抢劫、破坏、乱作为、不作为……对申诉人一次又一次地毒打、关押,又何以构成两级法院所认定的“超过诉讼期限呢?”
工厂不是在露天场地生产,有他的厂房、库房、办公场地,有机器、有供电线路、有电力供电来源,这些都是一个工厂的固定资产,缺一不可,是一些不动产的东西。如果这些东西的哪一部分遭到了损害,就会造成工厂停产,造成损失。申诉人的企业,正因为供电线路的改变而造成供电线路远,输送电流达不到供电标准,导致停产倒闭至今。供电线路是工厂的“不动产”的东西,又何以能够与“动产”混为一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42条之规定:“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从95年至2005年,先后相继由被申诉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何以构成两级法院所认定的“动产”的行政行为呢?又何以认定为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呢?
三、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指示,湖南省委、政府、人大、高级人民法院指示,两级法院置若罔闻,拒不依法审理,脱离监督,另立中央,胆大枉为。申诉人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生产权、经营权,依法要求供电,投入生产,赔偿损失,数 10次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拒不受理,逼申诉人10多次进京上访,数百次进省鸣冤叫屈,上级领导批示上百件次,一张又一张的批示函、传办函,来访告知单,告知申诉人找法院依法审理,直至今日才以了两份“拒不依法受理判决的«裁定书»,一份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民事裁定书»一份是驳回上诉,原裁定正确的终审«行政裁定书»”这不是在对抗党中央、全国、人大、最高院、省、厅、高法院、省人大的指示吗?不是在想要故意脱离williamhill官网
共产党的领导和上级法院、人大的依法监督吗?两级法院真是胆大枉为。
综上所述,两级法院的裁定书纯属无视党纪国法,执行枉法,为扼杀农民企业,扼杀改革开放,阻止地方经济的发展称当了被申诉人的帮凶,造 成申诉人上下奔波十年有余,这样的裁定书最终剥夺了申诉人的生产权、经营权、人权,逼申诉人走投无路去制造恐怖事件。这样做只是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威风,使被申诉人更加随心所欲,临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助长了被申诉人扼杀农民企业,扼杀改革开放,阻止地方经济的向前发展,横行乡村威风。两级法院将成为历史的罪人。两级法院的违法裁定书是一个违背“三个代表”的思想,是一个违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的先进个人,是一个违背“依法治国,为企业保驾护航”的榜样,更是一个违背“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的克星。请求再审法院尊重客观事实,以依法治国为纲,公平公正,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保驾护航,依法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湘法立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审判,公正判决。
此致
谨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湘乡市横新纸厂法人代表
湘乡市人才联谊会会员 谭可文
2005年11月20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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