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在己丑四月初一日(公历2009年4月25日)子时许,该省楚雄境内之高速,先有煤车倾覆,横亘道中,稍顷,后车卒至,越煤渣而倾飞,幸无碍,车中人惊悸大难不死,不忍再后车之罹祸,乃诉于有司,地方警卒怠且愠,乃再诉别衙,得其应。警卒旋至,于煤车半里处置警示锥筒三,旋即绝尘而去。
约卯时,满载旅客之车疾驰而至,见锥筒而慢行,不意其后西瓜车制动失灵,乃訇然撞旅游车之尾,致其飞腾而坠,西瓜车亦跌坠。是时也,客旅车翻滚数匝,车内客血肉横飞,夜黑风高,但闻惨呼漫阡陌;曙光初乍,唯见血色胜土红。当场殒命者十八,不救者继之,总计二十二命。天南地北皆有,老弱新婚参半。
惨祸出,举国痛。该省有司照例回应,详解祸由,不可谓不及时,救死扶伤,亦不可谓不周恤。然未见痛定之痛之追省,反有回护警卒之漫应。
未几,夜来报警者出贴,详述报警情事,质疑曰:煤车倾覆至客车罹难,五小时有余,警卒明知大祸伏隐,而仅以锥筒三枚置之半里以外,车未有一毫之挪离,渣无有一两之清扫,锥筒之外,亦无半字之警示,则警卒难辞其咎。又,煤车也,西瓜车也,均以超载而违例行车,相关有司,收罚金而任其行,又得无其咎乎?再后,有揭帖云:该段交警与某修理厂深相结纳,举凡该段肇祸等情,俱得该厂独揽,中分其利云云。
又近闻:揭帖者接获莫名恐吓,而刊载之网,亦得大衙貌恭之请,嘱其删帖云。不意当事者大愤,有边民、风之末端者强项而出,尽述其语于江湖焉。则滇省己丑之惨祸,犹有逆变之机也,可拭目以待耳。
坊间有云:滇省高速,功莫大焉,朝发雪山,夕至热谷,且东西南北俱通,车外风光旖旎,此非溢美之辞也。然则惨祸连连,死亡追尾,亦非耸人听闻之毁誉。余则谓:滇省交警、路政有司等,职司或有常功,守御亦有常法,然则踞大道以搜金,附通衢以擅权等情所在多有,举凡设伏、秘构、迫罚等类,无日无之,积习甚深,功过两抵而已矣!己丑之祸,国中震动,质疑有据,隐情初发,为大衙计:惩其可惩以全其大者,庶几可脱己祸,稍抒民愤而已矣,余则不必冀望也乎哉!
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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