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务院签证官在进行面谈的过程中发现,作为移民签证申请基础的亲属或雇主申请(I-130或R-140)原本不应该得到批准,或根据情况变化已经不可以得到批准了,此类申请就会被退回到移民局.在这种情况下,被退回的申请档案中会附有一份签证官的解释,说明为什么某个移民申请应该被取销. 一旦移民申请被退回到移民局,移民官会重新审查被退回的档案和国务院签证官的陈述的理由,并得出以下某种结论: 1)发现已经获得批准的移民申请是不可以被取消的,原申请将会被再次送到国务院,并说明退还原因; 2)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表示移民局取消已批准的移民申请的意向, 3)通知申请人申请已经自动被取消.
在某种情况下,例如,申请人或受益人中途过世或受益人没有及时递交移民签证申请等,原本被批准的移民申请将会被自动取消.如果知悉,移民局将通知国务院相应的使领馆和移民申请人,已批复的移民申请已经被自动取消.在其他情况下,移民局将通知申请人移民局已经有取消申请批复的意向(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向申请人解释被取消意向的原因,并给申请人合理的时间准备并向移民局递交有关文件和证据说明不应该被取消的理由.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证据和文件递交到移民局.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延长回复时间,但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移民局并说明要求延长到理由.
如果移民官认为申请人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认为移民申请不应该被取消,移民局将通知申请人并重新肯定申请的批复,并把已批复的移民申请退 还给国务院签证中心,由国务院签证中心将申请和移民局的取消意向通知和申请人的回复一并寄送到美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使领馆签证处将重新启动移民签证申请 程序或再次向移民局提供新的证据.如果是后一种情况,移民局将审查新的证据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回复移民局的取消意向通知,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移民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取消移民申请批复的通知.申请人可以在15天之内 提出上诉.但,大多数法庭认为移民局取消申请批复的决定是不可以更改的.所以,如果申请被退回到移民局,申请人应及时与移民局取得联系并根据移民签证申请 被拒的理由向移民局提供有力的证据,以便移民局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重新启动移民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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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移民信息由Zarwin Baum DeVito Kaplan & Toddy, PC Immigration Specialist的,刘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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