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肇事 属下顶罪"的"荒唐"冒名顶替

发表:2009-05-1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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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从网络到坊间谈论最多的大约就是"公权"的规制了.譬如湖南公安政委为女谋利自行安排策划的"冒名顶替"他人入学事件,公众的潜意识里 权力通吃,公权无法有效制衡和监督是其首要的原因,又譬如国内部分官员因事被"高调问责,却很是耐人寻味的"低调复出"说的也是公权.而事实上,接二连三 的事件必然导致公权的公信力极大地受损.
  
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原院长丁书明驾驶警车超速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同意其下属顶替罪责.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丁书明有期徒刑3年, 4年缓刑. (新京报5月7日)
 
法院院长肇事反而由其下属顶罪,这样的场景民众一直以来似乎只能在类似的古装剧以及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里见到,主人公豪情满怀义薄云天,甘为 遭难的朋友两肋插刀.不过,小说也好,古装剧也罢,与现实总有距离.之所以有距离存在,在笔者看来,现实社会的法律所代表的规则相对完善,而尤为重要的是 不会任由不公出现.
 
于是,我们就要重新反思院长肇事却有属下顶罪的事件了.其一,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与现实相去甚远而与小说内容相近的真实景象呢?难道是院 长本人及其下属金庸先生的小说看的多了?进而第二点反问的内容就是院长最后获刑是否妥当?亦即法院判决院长同志缓刑执行的理由何在,是否妥当?
 
除了许多诸如"新京报"报道时所使用的"由下属顶包"这样的标题之外,笔者也还发现"找下属顶包"这样的媒体报道标题.从"由"到"找" 前后意思显然大变. "在他人提议让法院驾驶员仲明顶替到交警部门投案后,丁书明默许.按照媒体如此描述,下属顶罪行为的出现显然是在肇事院长本人"同意"(默许也是同意)的 前提下.由此观之,院长肇事下属顶罪显然是"找"而非"由".进而,是否要给院长同志施以缓刑也就另当别论了.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的条件中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不过,规定中明确说明,根本条 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院长肇事的情节已经清楚,但在"悔罪"表现等方面如何确定显然也还值得商榷.
 
然而,对于第一个疑问,为何会有领导犯罪,下属顶罪的"荒唐"行为出现?笔者以为,还是源于日常"公权"的无法有效监督和制衡.可以设想,如若院长本人始终没有"自首,是否就意味着下属顶罪变成既成事实,而无法给以死伤者真正的交代呢?
 
另一方面,下属为什么甘心情愿地为领导顶罪?想必又是"树倒猢狲散,而身处危境,保帅必须舍卒的考虑吧.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飞升"现实社会中发生领导犯罪,下属顶罪的"荒唐"事情,其荒唐的背后不正是公权的骄横和张扬吗?(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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