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东"邓玉娇案"侦结的思考

作者:梁辛 发表:2009-06-0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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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三十一日新华社武汉电讯报道"邓玉娇案"已由湖北省恩施州警方侦结,认定属"防卫过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涉案淫官黄德智、邓中佳(即肇事者一方)分别做出"严肃处理"--予以辞退,治安拘留和解除聘用合同;"梦幻娱乐城"已被查封,云云。由官方喉舌定调后,禁止了舆论再议论,新华网今天关闭了与此案有关的热议。由此可见,当局用心良苦,心虚胆怯。甚至连介绍北京几年前发生的一起与邓案极为相似的案例,也被拒绝登录。网站版主视此极具参照价值的案例如芒刺在背,竭力回避,充分暴露其掩耳盗铃、欲盖弥彰的心态。

这篇被新华网拒载的贴文称:

这也是一起正当防卫案案,发生在2003年9月10日凌晨2时。《北京晚报》做了情节简单的报道: 2003年9月10日凌晨2时,阳台山庄的服务员吴金艳和同伴小尹等人已经进入梦乡,突然有人敲门,然后有人把门踹开,进来三个男的。这三人因与小尹有些"过结",想强行把小尹带到山下关押两天。吴金艳在劝阻的过程中,被孙金刚殴打,孙金刚还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吴金艳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伤了孙金刚,并刺死了李光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吴金艳无罪。该院认为;吴金艳的防卫行为起因于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发生,防卫意图明显,防卫时间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防卫对像得当,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类型的正当防卫。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吴金艳拿刀时,孙金刚等人只是赤手空拳地抵挡,吴金艳出于"先下手为强"的主观心态,不计后果地持刀直接扎中李光辉胸部,显属"防卫过当"。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吴金艳无罪。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裁判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金艳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有、张德华(19岁死者李光辉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吴金艳赔偿李光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81,08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收据、赡养费计算依据等材料。

被告人吴金艳,女,21岁,内蒙古自治区左阿鲁科尔沁旗人,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庄饭店服务员。2003年10月15日被逮捕,2004年9月16日被宣判无罪,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责任。

事情经过: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孙金刚(男,22岁)、李光辉(男,19岁)曾是饭店职工。孙金刚于2003年8月离开饭店,李光辉于同年9月9日被饭店开除。9 月9日晚20时许,李光辉、张金强(同系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男,21岁)将孙金刚叫到张金强家,称尹小红向饭店经理告发其三人在饭店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以致李光辉被饭店开除;并挑拨说孙金刚追着与尹小红交朋友,尹小红非但不同意,还骂孙金刚傻。孙金刚听后很气恼,于是通过电话威胁尹小红,扬言要在尹小红身上留记号。三人当即密谋强行将尹小红带到山下旅馆关押两天。当晚23时许,三人酒后上山来到饭店敲大门,遇客人阻拦未入,便在饭店外伺机等候。次日凌晨2时许,孙金刚见饭店中无客人,尹小红等服务员已经睡觉,便踹开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门而入,并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门叫尹小红出屋,遭尹小红拒绝。凌晨3时许,孙金刚、李光辉、张金强三人再次来到女工宿舍外,继续要求尹小红开门,又被尹小红拒绝后,遂强行破门而入。孙金刚直接走到尹小红床头,李光辉站在同宿舍居住的吴金艳床边,张金强站在宿舍门口。孙金刚进屋后,掀开尹小红的被子,欲强行带尹小红下山,遭拒绝后,便殴打尹小红并撕扯尹小红的睡衣,致尹小红胸部裸露。

吴金艳称:孙金刚殴打、欺辱并要强奸尹小红,我过去劝阻,孙金刚即又殴打、欺辱我,将我的上衣撕开,上身裸露,使我感到很屈辱。我认为孙金刚要强奸我,为了防卫才拿起刀子。这时,李光辉用铁挂锁来砸我,我才冲李光辉扎了一刀。

吴金艳见李光辉倒地,惊悚片刻后,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拨打电话。当日凌晨4时30分吴金艳被捕。经鉴定,李光辉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金艳被捕后说:如果孙金刚和李光辉不对我和尹小红行凶,我不会用刀扎他们。李光辉是咎由自取,应自己承担损失。

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吴金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吴金艳无罪的理由如下:

孙金刚等人在凌晨3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动手殴打女服务员、撕扯女服务员的衣衫,这种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三名女服务员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吴金艳持顺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孙金刚,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并逼退孙金刚。此时,防卫者是受到侵害的吴金艳,防卫对象是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孙金刚,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
防卫。

当孙金刚被吴金艳持刀逼退后,李光辉又举起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锁欲砸吴金艳。对李光辉的行为,不应解释为是为了制止孙金刚与吴金艳之间的争斗。李光辉是遵照事前的密谋,与孙金刚一起于夜深人静之时闯入女工宿舍的。李光辉既不是一名旁观者,更不是一名劝架人,而是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李光辉举起铁锁欲砸吴金艳,是对吴金艳的继续加害。吴金艳在面临李光辉的继续加害威胁时,持刀刺向李光辉,其目地显然仍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吴金艳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吴金艳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李光辉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04年10月6日,法庭宣判吴金艳无罪释放。

要求吴金艳"慎重选择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当时的不法侵害"的意见,没有充分考虑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侵害的情节等客观因素,不予采纳。

起诉书指控吴金艳持刀致死李光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04年7月29日判决:

一、被告人吴金艳无罪。

二、被告人吴金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一、驳回李全有、张德华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二、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显然,这起发生在北京的案例,并没有引起社会上的热议,原因是政府处理及时,准确,依法,公平。还有一个原因,即双方都是民工。而巴东的案子则是芝麻官仗势欺人,不法侵害工人阶级弱女,引起民愤,而官方又百般庇护,抵制舆论监督,未能及时依法行事,甚至殴打记者。律师,以致扩大了矛盾面。什么以"稳定大局"为重,什么防止"有少数人操纵闹事""炒作"等等胡言乱语,只能起到欲压反弹的作用,从而急剧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至于封杀舆论,恰是官方最不明智的做法。难道不懂"大路不通走小路"的道理么?中共建政之前,反对国民党的独裁专政和言论不自由。但尽管他压制舆论,可是共产党的宣传照样渗入家喻户晓。"解放"后,人民的言论自由还不如前,大大地不如!国民党还允许民间办报,而共产党只允许一言堂!思想自由更谈不上。怕什么!如今的台湾,陈水扁下台,照样受审,蹲监狱。这在大陆是不可想象的。马英九面对绿营的攻击、谩骂,泰然自若。一点也不担心政权不稳。这在我党统治下的大陆能做到吗?没有自信心,光靠强权、压力,是不能持久的。有个杨佳案在先已经不能服众,面前又摆着邓玉娇案,若处理不公,将丧尽民心矣!到那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就像某些贪官临受刑前痛哭流涕悔不当初一样--晚啦!

梁辛/首发 2009/6/2 北京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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