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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辛欣采访报导】内蒙古颚尔多斯市东胜地区郑美芳与人合伙开办煤矿,被合伙人以不实手段欺瞒转售其煤矿所有权。郑美芳得悉事实真相后,提起诉讼,但审案法官采信被告者的伪证,致使原告履诉屡败。曾经身价百万的富姐郑美芳投书海外媒体,将她多年上诉法庭,寻求正义的经历暴光,以求社会的关注。8月20日她向记者叙述了四年来为求得公正往返法庭而履诉屡败的事实经过。
被骗出局
1998年郑美芳(以下称原告)的丈夫王心宽与兰飞俊、曹培恒(以下称被告)共同申办了那户沟煤矿。该矿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大路。2001年12月4日郑美芳与其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其夫在那户沟煤矿的份额归郑美芳所有。2002年2月24日,郑美芳与原合伙人签订联办煤矿协议,约定煤矿总投资100万元,郑美芳入股20万元,兰、曹二人入股80万元。
但2002年3月18日该二位合伙人找到原告称欲将煤矿产权以85万元转让给包头人张飞跃,被告分得66万元,19万元归原告,若不同意就给他们66万元买回股份。事出突然,原告无法一时筹措这笔钱,而不得不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打了19万元的收条。然而原告并未收到19万元,也从未见过张飞跃。
其后,郑美芳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说煤矿并未转让给张飞跃,这是把她骗出局外的圈套。
证据历历 疑点重重
2005年9月29日,10月31日原告在工商局连续调出二份查询单,查询单上写着煤矿负责人是兰飞俊,合伙人是曹培芳(曹培恒之胞兄)。11月郑美芳据此向颚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告诉,被法院判决败诉。原告又到准格尔旗工商局调出新证据:2002年10月26日被告把合伙协议书和申请书拿到工商局办理注册,11月11日办到营业执照;注册金额50万元,兰飞俊27万元,曹培恒23万元。还有业资报告、评估报告等等,但没有原告与张飞跃的名字。郑美芳将这些新的证据送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看完这些证据后就将此案发回当地颚尔多斯中院重审。
在中院重审时被告提出给原告20万元,要原告签字不再上诉,但为原告所拒。2008年原告再次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因为中院判决她败诉,高院又一次地驳回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除提出对该案的上述非议之处外,还提出许多存疑造假之处,但未被法院采证。
一、2005年12月19日开庭时,张飞跃作证时说他虽然买了该煤矿,但他没有经营,没有到工商局登记,而是委托曹培恒转卖给北京的沙老刚(音译)。但在工商局中的资料显示,2002年11月11日的营业执照上登记是兰飞俊与沙氏。奇怪的是同一时间,同一煤矿,同一注册号竟出现了两种合伙投资的营业执照;
二、张飞跃以证人出现时说他见过原告两次:一次是签合同时,另一次是付给原告19万转让款时。事实上原告从未见过张飞跃。
三、被告说在2004年3月23日把煤矿再转让给亚永清(音译)、乔钢(音译)二人。但在庭审笔录中,亚永清说他不是煤矿的股东,也没买过这个煤矿。工商局是怎么登记的他不清楚,字也不是他签的。他也不认识乔钢这个合伙人。原告认为煤矿厂根本没卖掉,这一切就是个骗局。
四、最后被告又说煤矿卖给了王维生。王维生提出的证据是私下写的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并未到工商局办理注册,也没有合法的转让手续。唯一的凭证是到税务局所交的买煤矿的税单,可是在法庭上王维生所提供的是税票的复印件,没有正本来核实。但法官把复印件当正件去采信。
缠讼多年无钱疏通
郑美芳对采访记者说:此案从2004年到现在已经四年的时间了,使我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创伤。我没有时间去做其他的工作,经济上也是山穷水尽。法官跟被告是暗箱操作,互相勾结,给我造成重大损失。他们是有意串通,蓄意诈骗。他们凭空捏造事实,虚假证据,根本不存在买卖煤矿的这一说法。法官故意颠倒黑白地给我判错了案子,他们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这个普通的老百姓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我是有理没说处。
我觉得没有希望。我已经是开庭四次了,我是屡屡败诉。中院的法官给我这样判,高院的法官这样判,难到最高院的法官也会这样判?!所以我的希望是很渺茫的,很小的。但是我要努力到最后,坚持到最后。
防腐纯属口号 访民求诉无门
司法的腐败造成人民没有保障。口头上这样讲(防腐运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如果中央领导重视这一点,我们可以把地方上的这些贪官,这些脏官能抓上几个。从我们内蒙自治区来讲,我们不知道有多少人去告状,总是有几千个人在告状。这么多的事实证据,从内蒙自治区一直告到北京,但是就是没人管。他们把我们好多难友从告状地点接回去,说是去解决解决。而只是一句话,得不到最后的结果。有的甚至还在拘留。有的还把手机、相关的通讯监控了。就是这样的做法。
寻求公理 担心报复
曾经是拥有矿业的百万富姐郑美芳,如今人财两空。在当今体制下,官与商永远有脱不了的干系。如果上面没有中共官员的保护伞,许多商人随时都有人财两空的危险,为此贿赂官员为自己做后台已经成为潜规则。中共的独裁本质决定了这些仍在体制内需求公正的民众的悲惨结局。
郑美芳最后无奈地告诉记者:我很担心,也不知道那一天要把我逮起来,生命没有保障。我的这些合伙人他们还传出来想下毒手,我如果要再告的话要罚我巨款,杀我全家。我觉得他们也许会勾结起来这样做。我确实很担心。我自已也更担心我的家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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