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3700亩荒山

作者:宋国栋 发表:2009-08-26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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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宋国栋,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杨柳庄镇东上五岭村村民,我于1985年8月12日与滦县杨柳庄镇东上五岭村村大队签订一份荒山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滦县杨柳庄镇东上五岭村村大队将坐落在滚子岭沟以北、大小槐北梁以南、三只眼以东、小水库以西、大水库东坡的占地及松林面积3700亩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为30 年。到了2003年,国家出台了鼓励治理荒山政策,一些人看到承包荒山有利可图,遂产生了承包荒山的念头,也正是在2003年,滦县杨柳庄镇东上五岭村村民委员会(即原来的村大队)又与我村的张宝柱与宋洪业二人订立了承包合同,将已经承包给我的荒山承包给了他们二人。更荒谬的是,该承包合同竟然又经过了滦县公证处公证。此外,在荒山被张宝柱、宋洪业二人承包后,并未对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拨树苗予以种植,目前该荒山已经十分荒凉。

当我得知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我气愤不过,先后找到了滦县杨柳庄镇政府和滦县县政府,请求镇政府和县政府为我主持公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直至今日,滦县县政府和杨柳庄镇政府也未对该争议予以处理。

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并没有令我绝望。今年6月1日,我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滦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滦县杨柳庄镇东上五岭村村委会与张宝柱、宋洪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但是,令人可气的是,滦县人民法院却至今未予立案。我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裁定不予受理。"而滦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至今未予立案,且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而滦县法院不予立案,不知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含义?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下,滦县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其不予以立案的行为,直接导致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无法得到保护。

一个村里,能有多少个3700亩土地?但是目前,由于县乡两级政府的不作为和法院的不予立案,已经导致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伸冤无门。在本案中,涉及土地面积之大,当地无人敢管的情况在国内实属罕见。为此,我希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此事予以关注,为人民讨回公道。

申诉人:宋国栋
电话:150276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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