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9-09-08 17:38:19作者: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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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有关走私的规定起源于西汉时期,当时是针对北方匈奴对汉王朝的军事威胁。到了唐朝,才有比较完备的并通过统治者,以立法形式颁布的反走私法。
当时规定,在对外贸易中,丝织品和珍珠、金、银、铁是禁贸物品。"锦、绫、罗、绸、绵、绢、丝、布、牛尾、珍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这是因为丝织品是唐王朝对外贸易的物品,禁止私人贸易以保护封建国家在对外贸易中赚取超额利润。
" 若共化外番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番人之物及将物与番人,计赃一尺徒两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因使者,谓因公使入番,番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从这条史料中可以看出,唐王朝对边境设防关塞双方人员私相交易物品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此外,铁及甲、弩等是当时的战争物资,禁止私度博易,以防止西北各族侵扰内地。所以,违反这类法令的,唐王朝对之都要处以严刑,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