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被告人蒋家田以零星贩毒活动起家,逐步形成了以他为首,以杨菊芬、杨国应、蒋满英、蒋太来等家族成员和谢明祥等为核心,从境外到境内购形成运销一条龙的毒品犯罪网络。蒋家田通过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又将触角扩展深入到其他方面,以违法犯罪所得投资旅社、茶室、饭店、货运部、婚庆公司等,并以这些经济实体为支撑和掩护,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入。
蒋家田大肆笼络刑满释放人员、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实施了形式不同、手段多样的犯罪活动。邓建华在蒋家田开设的公司任职,并与蒋家田、冯军合伙开设"怡康茶室",徐传忠、汪国洪(另案处理)与蒋家田合伙开设"汇丰休闲茶室"。熊腾才、卢鸿与蒋家田合伙开设"碧波轩茶室",并在上述场所大肆进行诈骗和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胡超云、代晓军(另案处理)与蒋家田合伙开设"仁和饭店"、"三川饭店"、"便民饭店",大肆进行以假币换真钞的盗窃活动。"小罗"(另案处理)与蒋家田合伙开设"汇丰旅社"、"合庆旅社",多次进行色情敲诈犯罪活动。蒋家田通过邓建华居间联络,又纠集熊绍文、杨鹤松、蒋家俊、陈世超、李金祥等黑恶势力,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通过在网吧、游戏室等场所"看场子"、收保护费,插手民间纠纷,成为执行"潜规则"的"地下执法队",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非法影响力和控制力。逐步形成了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结构稳定、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家田、邓建华、熊绍文等41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出售假币罪,持有假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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