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语,被网友概括成了"临时性强奸",该判决的公正性也遭到严重的质疑。那么,"临时性强奸"的问题出在了哪里?
首先,撇开"临时性强奸"一说,判决的公正性的确值得商榷。两名协警乘女孩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显然构成强奸。而且,两人是"先后"强奸,这就构成了"轮奸"。按刑法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徒刑。就算他们有自首以及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法定、酌情的"从轻"情节,而且法院判决中也明确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那么"从轻"就必须在法定刑罚幅度之内,轮奸的最低刑就是10年,不可能"从轻"成3年,此举突破了法定刑的幅度,涉嫌枉法判决。
依此看,法院没有认定两协警构成轮奸,那么所谓"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不仅是说两协警不是事先"有预谋"地将醉酒女子带入宾馆,更说明两协警先后强奸女子的行为,意思上无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相当于说,小偷A偷了某人之后,小偷B又偷了一次;一协警实施强奸之后,同一房间内的另一协警居然不知情,又强奸了一次;这分明就是两起强奸案,而不是一起轮奸案!?这样的判决明显违背了起码的常识。
此外,此判决引起舆论强烈反弹之处还在于,两名案犯的身份是协警,准执法人员,其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判决,判决中没有体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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