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宣判 法律再一次被嘲弄

作者:感悟生活 发表:2009-11-2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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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西安11月24日电,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24日晚在商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民警李红卫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看了这篇报道,身为williamhill官网 人,我有说不出的悲愤!

刑法明文规定,刑讯逼供致人重伤与死亡,按故意杀人罪从生处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从重处罚变成了判决最重的一名罪犯,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国以来发生过无数的刑讯逼供,媒体披露的最终判决结果,绝大多数都是判决1-2年有期徒刑。之所以做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司法机关认为自家人拥有合法的杀人执照,是为了公众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犯罪,主观恶意较小。且不论这种为罪犯开脱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既然全国司法机关和他们的主管部门各级政法委都持同样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都是这么处理,何不干脆将刑法修改成刑讯逼供无罪或最多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何必如此自欺欺人!

这是williamhill官网 法律对特权阶层法外施恩,肆无忌惮、赤裸裸地强奸法律与民意的又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又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最后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

附: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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