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潘蓉夫妇强制拆迁事件背后的故事(图)

发表:2009-11-28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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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蓉的公公张全余曾在官方批复上签字确认。(图片来源 新民晚报)

百姓权利应保障 违法建筑不认可--虹桥交通枢纽潘蓉夫妇强制拆迁事件背后的故事

为迎接williamhill官网 2010上海世博会的重大工程之一,虹桥交通枢纽动迁接近尾声,5000多户居民搬入新家、2000多家企业得到妥善安置。但在去年6 月12日该项目动迁中,闵行区华漕镇的潘蓉夫妇为了抗拒强制拆迁,将燃烧瓶扔向工作人员,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故事"。日前,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昨天,记者采访了闵行区建交委主任吴仲权。作为这件事的亲历者,他对发生在去年的此事记忆犹新。

申请旧房翻新 盖房时多建两层

引发此事的房屋位于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陆家弄,这幢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人是当地农民张全余。1994年10月14日,他的儿子张龙其、媳妇潘蓉,注销国内户口赴新西兰定居。同年12月26日,张全余经公证机构公证,将自己在闵行区的6间平房赠与其儿子,但没有变更产权所有人。

2005年1月,张全余以旧房陈旧需翻建为由,向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潘蓉夫妇及其子女当时已是外国公民,不应享受宅基地政策。但出于照顾,华漕镇根据闵华府建批[2005]1号文,同意他们在占地面积100平方米的原址,建造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楼房,同时要求他们拆除3 间老房。张老先生收到批复并签名确认,但后来却建造了一幢总面积为538.75平方米的4层楼房,其中违法建筑面积达到338.75平方米。

对于这部分情况,记者越洋电话联系到潘蓉,她承认当初公公确实在批复上签名(见右图影印件箭头所示),双方有过书面约定。

150万余元补偿 3套优惠价安置房


2006年8月,虹桥交通枢纽正式启动动拆迁。张家的房屋正好位于规划中机场航站楼的位置,也被列入了动拆迁范围。拆迁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曾先后20多次和潘蓉夫妻商谈,并提供了共计150万余元的补偿款及每平方米3200元购买3套安置房的补偿方案。

吴仲权为记者详细算了一笔账,闵一动迁公司根据《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地区农村居住房屋拆迁方案》,由动迁居民自行选择,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潘蓉家有证面积为200平方米,但为他们照顾了阳台面积40.5平方米,合计240.5平方米。按照这个评估标准,共可补偿他们人民币150万余元(其中有证面积房屋补偿款67.3万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设备迁移费、奖励费、过渡费等其他补偿款83万余元)。

在方案中,除了这笔补偿款,还为他们提供了专门的配套房。根据张家的情况,可为他们安置总面积为240.5平方米的3套房屋,包括一套3房1厅、一套2房1厅、一套1房1厅的房屋,位于华翔路、天山西路附近的爱博家园,距离虹桥机场2公里左右。这些房屋均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低价配售给居民。也就是说,张家购买了3套安置房后还可余下73.87万元的现金补偿。

由于条件改善、大虹桥效应等因素,目前该地段房价每平方米已突破万元。

反复商谈不成 强制拆除并公示


因为和张家反复商谈不成,2008年,根据上海市政府城市拆迁条例,工程建设方--机场集团提出申请,闵一动迁公司整理材料,经过闵行区房地局调解、听证、裁决,最终闵行区政府依法批准对张家住宅强制拆除,并对此公示。

2008年6月12日,工作人员对张家住宅实施了强制拆除。目前潘蓉夫妻俩均已回到新西兰。记者询问潘蓉目前的要求时,她表示仍在考虑中。

评论:违法建筑不受《物权法》保护

一则关于动迁纠纷的报道,使闵行张龙其、潘蓉夫妇成了新闻人物。

如果要用最简单的话来叙述那则报道,可以这么说:这对夫妇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动迁部门给的拆迁补偿是67.3万元。价钱实在太低,所以他们坚决不同意,结果,楼房被强拆。"480平方米,67.3万元",就凭这两个数字,这对夫妇确实令人同情。

潘蓉对记者说:"那天我们还看了《物权法》,我说那个《物权法》非常好,然后我们还深信一点,就是《物权法》都出来,那肯定是按照《物权法》......所以我们就很理直气壮的。"听上去,他们很有法治意识,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本报记者作了采访调查后发现,上述两个数字都站不住脚--

先说"480平方米"。事实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闵行区华漕镇批准张龙其之父张全余在其100平方米宅基地上,建造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楼房。张全余在批复件上签过字。结果,张家造了总面积为538.75平方米的楼房,其中338.75平方米为违法建筑。对此,潘蓉也是承认的。

原来,张家的这幢洋楼,本来就是一栋违法建筑,或者说,其中大部分是违法建筑。潘蓉拿出《物权法》来,表示他们"理直气壮"。可是,他们忘记了一个基本常识,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违法建筑,是不受《物权法》保护的。

《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中第七条说:"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张家这栋楼违法超面积部分,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该拆除。他们却以此楼的总面积向动迁部门开价,这样的无理要求,怎么可能满足呢?

再说"67.3万元"。据闵行区动迁部门透露,政府部门按规定提出的补偿款是150万余元,而且张家还能以每平方米3200元这样远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购买三套总面积为240.5平方米的房屋,算下来,还可余下73.87万元。这样的条件,是否合理,应有公论。这个情况,张家似乎没有向媒体说清。当然,张家仍可提出不同意见,但毕竟不能说成动迁部门只给67.3万元,用这一数字误导公众。

看来这两个关键数字都站不住脚。

市政动迁,事涉群众利益,一定要千方百计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让群众吃亏,这是动迁工作的首要原则。每一位被动迁的公民,都可以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与动迁方博弈。但是,我们切切不可忘记"合法"二字。只有合法的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可是,常常有人试图借动迁之机大捞一票。在获悉动迁消息之后,大造违法建筑,以此作为筹码,漫天要价的,也大有人在。这样的事,外地有,上海也有。最新的例子,就是上海迪士尼项目获批后,个别人就抢建违法建筑,试图在动迁时捞一票。

如果挟违法建筑要价、甚至采取不合法行为抗拒动迁可以得逞的话,损害的不仅是动迁部门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绝大多数依法办事的群众的利益,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对违法建筑,动迁时不能补偿,而且,早就该依法拆除。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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