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的庭审宣判中,该案另一案首邓宇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90万元;杨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在今日同时宣判的涉黑案中,黑老大黎强和王兴强也仅被处罚金520万和220 万,该案中邓宇平和杨全被处罚金在重庆目前已宣判的涉黑案中高居第二、第三。
法院审理查明,陈知益于2001年开始纠集杨全、杨鸿等人"混社会",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组织领导者,以杨全、杨鸿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卿灵、刘全胜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重庆渝北及邻近区域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08年3月,陈知益利用被告人邓宇平能够召集政府官员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老板参与巨额赌博和组织巨额赌资的社会关系及能力,邓宇平亦为依靠陈知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对开设的赌场提供暴力支持,邓宇平加入该组织并确立了其与陈知益相当的领导者地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在重庆市渝北区及周边地区的高档酒店、宾馆开设赌场,并实施抢劫、诈骗、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陈知益、邓宇平为组织领导者的21名被告人已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同时,本案中被告人陈建仅在邓宇平等人开设赌场期间为赌场办理部分银行转账、接送部分赌资,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亦系从犯,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故被告人陈建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陈知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61万元;杨鸿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蔡书清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郑迁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