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0-01-16 19:31:00作者:
沪上某高校教授戚某因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学校对他作出行政开除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并解除教授职务聘任。然而,留用查看期满,戚某仍不思悔改,学校最终与他解除聘用关系,他不服,起诉要求恢复聘用关系。杨浦区法院一审认定学校处理并无不妥,支持学校意见。近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3年7月,戚某在茶室搭识数名初中女生,并先后与两名少女发生三次嫖宿行为。公安机关对戚某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5000元的处罚。2004年10月,学校解除戚某的教授岗位聘任,决定留用查看一年。嗣后,戚某推翻他在公安机关及学校检查报告中自认嫖娼的陈述,称与女生发生性行为、支付钱款等行为并非嫖娼,而是交朋友。一年查看期满,学校多次找他谈心,希望他能认识错误,均遭拒绝,遂于2008年5月与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戚某诉至法院,认为学校在留用查看期满后并未作出处理,而在时隔4年才解聘,程序违法,要求恢复双方聘用关系。
法院认为,戚某作为大学教授却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安行政处罚,已丧失一名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并无不妥。戚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正确认识,学校出于教育、挽救意愿,在留用查看期满后未立即作进一步处理,主要是给他认错悔过的机会,并非放弃对他进行处理的权利。由于戚某一意孤行,学校决定解聘,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