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临高县人民法院对两起官员的犯罪案件进行了判决。临高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主任方某因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临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主任柯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据群众反映法院判决后,柯某和方某仍保留公职身份,工资照领。 (《重庆晚报》)
贪官判刑后仍端着铁饭碗,是人性化还是纵容腐败?
2010年1月18日《海南特区报》报道,近日,海南省临高县有群众向本报反映,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因犯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1月1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对方解释,临高县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在办案过程中,柯某和方某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
优待贪官 何以警诫后继者
都说贪官的能量很足,这回算是开了眼界。被判了刑,居然还能保留公职,居然还能工资照领,而这样超出我们想象的做法,居然还被称为人性化处理。这真是天下奇闻。
法律是公正的,也唯有公正才让人敬畏。但执法者往往将法律当成手中的泥团。据悉,从2003年到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被宣告缓刑,贪官污吏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偏高;2004年1月到2005年8月,江西省共判处贪官污吏94人缓刑,经过核查其中30人明显判处太轻。
贪官被人性化,意味着"贪"的风险和成本很小,这对贪官是一种"激励",也无怪乎贪官越来越多。
一方面贪官被"发现"的机率很少,另一方面贪官受到的惩罚很轻。如果这是法律"授意"下的特殊现象,那我们如何面对贪官狰狞的笑脸?郭文斌
对贪官很人性 让和谐很受伤
众所周知,服刑期间,罪人的一些权利是应该被剥夺的。公职也罢,工资也好,都是不能在这个时候享有的。不然,法律的惩戒性与权威性又何以体现?犯罪和不犯罪又有何区别?
对于政治文明建设来讲,同情贪官就无异于对腐败的纵容。某时评人士曾说,"人性化处理贪官就等于向贪官示弱",所以,对于反腐工作来讲,这样的"人性化处理"只能会制造越来越多的壁垒。
真正的"人性化"当体现在公权对于百姓权利赋予的人性化上。讲"以人为本",首先是对百姓和市民讲的,虽说犯罪分子也应享有"人性化处理"的权利,可法律准绳也是不容践踏的。如果说对贪官污吏的这种"人性化"合情合理了,那么世间也不会有什么事非曲直、善恶美丑的区别了。
王传涛
不要钻法纪条规的空子
诚然,我们不宜以现在的法规来惩罚过去的犯罪行为,但是该案2008年1月才判决,两位官员正处于服刑期,又该如何解释?更为重要的是,约束公务员的不只有这一部2007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法规。纪检监察部门如此钻法规滞后的空子,理由并不充分。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本没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谈何保留公务员公职、待遇。从法律效率来说,《公务员法》,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也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而柯某和方某正处在有期徒刑缓刑期,凭什么给他们保留公职、工资?既然,多部法律法规都对公务员工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官员因腐败问题获刑,工资理应停发。
叶祝颐
临高县纪检监察部门如此选择性施法,是钻法纪条规的空子,故意扩大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是担心"拔萝卜带出泥"。
来源:辣眼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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