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塌楼事件2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

发表:2010-04-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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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及上海闵行区塌楼事件的两名主要负责人无期徒刑。判决认定涉及事件的主要负责人之一阙敬德犯贪污罪,另一名主要负责人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上海市一中院还针对闵行区法院一审的三名责任人上诉做出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

轰动海内外的上海闵行区塌楼事件,涉及事件的两个主要负责人阙敬德和张志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均被判无期徒刑。

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人张志琴占股超过64%,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阙敬德占股15%,并担任董事。阙敬德、张志琴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法院因此认为,阙敬德、张志琴虽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关于张志琴挪用资金犯罪方面,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鉴定,张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资金4.4亿元,并获取收益和银行利息减手续费净收入逾200万元。案发后,“莲花河畔景苑”监管小组追回梅都公司资金4.15亿元,并收回大部分收益。

关于张志琴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方面,法院认定,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张志琴在负责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开发过程中,指定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分包小区部分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多次指令其将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最高达10米。2009年6月27日上午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一名作业人员被压窒息死亡。

法院一审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两名被告人的一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海市一中院还针对闵行区法院一审的三名责任人上诉做出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即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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