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0-05-26 21:52:4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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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死刑犯人(reu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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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近日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这条新闻很快便成为网络媒体热点,上万条跟帖显示了空前的关注度。
对于这条新法规,许多网民对此表达了疑惑与不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构成犯罪,那国家工作人员呢?通篇却未见相关规定。他们究竟受贿多少才算犯罪呢?难道“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吗?
《新京报》上作者杨涛的评论文章回顾说,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作客人大法学院,为该院师生演讲时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不仅如此,还有许多事实也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比如,一些地方纪检、检察机关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并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文章分析认为,按理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当然应该受到惩处;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更应当严惩不怠。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更低一些,比如应该定为2000元,才比较合理。
《南方都市报》上作者:徐穗辉的文章则认为,重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还让人有一种柿子光拣软的捏的感觉。就像北京人在“天上人间”被查处之前所说的:“有本事你去查天上人间啊,老是跟这些小发廊较劲有啥意思!”在老百姓看来,当一个人、一个单位被人如此讥讽,就已经远不是看不起你那么简单了,即使把它说成是“鄙夷”也差不离了。一个人、一个单位被人“鄙夷”如果说问题还不大,最多脸皮厚一点就是了,但如果被人“鄙夷”的是一个执法部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