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换马甲 “失足妇女”有文化(图)

作者:甄贞 发表:2010-12-1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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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被抓,执法者“很尊重”“失足妇女”

【看williamhill官网 记者甄贞综合报导】据腾讯网13日消息,公安部以尊重人权的名义将“淫女”的称呼改为“失足妇女”。对此,网友提出质疑,改个名子就叫尊重?用人权的帽子“关心”真是一个天衣无缝的借口。

据百姓社区消息,公安部发出通告,对卖淫女进行最大程度的挽救教育,严禁游街示众,应尊重特殊人群的人身权利,故以后对卖淫女称呼要改为失足妇女。就失足一词而言,查看词典就会知晓。一失足成千古恨,失足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是被强迫或大意所为。都有后悔和悔改之心,失足并不是一个贬义词汇,它是一个训诫后人真心悔改的表达词汇。失足妇女过于笼统的覆蓋了那些龌龊的不知悔改的勾当就不可为了。

“失足女”背后的“失足贪官”

据华声论坛消息,如果说卖淫女步入这个肮脏行业算是“失足”,那么,嫖娼者的趋之若鹜,又是否算“失足”呢?打击卖淫嫖娼固然重要,但对“失足官员”的查处,是否也是一直高压呢?我想,不要说游街、捆绑之类的了,恐怕是连曝光、点名都是有点舍不得吧。

今天公安部对卖淫女流露出的“人文”关怀,我们真是不敢恭维,其实,卖淫女的“失足”,却是整个社会的“失足”,在今天,我们都知道一点: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在我国,卖淫嫖娼一直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我们可以去问一下当地的警方大人,辖区内哪一个地方有卖淫,基本上是心理清清楚楚的吧,他们也知道此类现象,根本无法禁止。我们也可以看到,每一起涉黄案的查处,都无一例外的后面有当地官员的影子。卖淫女是“失足”女,那么,那些警察呢,那些官员呢?

最关键的事情,是打掉后面的官员保护伞。才能净化社会风气,“失足女”不需要挽救,自己就会杜绝!当一个社会笑贫不笑娼的时候,谁去挽救谁?最该挽救的是谁?

修改“卖淫”法定名称 别有用心?

法律界人士宋公明面对公安部的这一做法表示:“我国的刑法对各种犯罪给出了法定的名称,其中涉及卖淫的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所以说,卖淫是对这种行为的客观表述,而且是法定的名称。如果把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那么相应的罪名是否要改为组织失足罪,强迫失足罪等等呢?其他如盗窃犯,强奸犯,杀人犯,等等,为了尊重其人格,是不是也要相应地改成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者,强行与女性性交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者等等呢?作为公安部的官员,对刑事法律应当有点起码的知识吧?离开了刑法的法定用词,是别出心裁还是愚昧无知?是法制的不小进步还是法制的巨大悲哀?”

公安部若真扫黄 请取缔色情行业

网友“余晖原来的我”表示:“关心卖淫女的唯一方法就是下狠心取缔色情行业,因为时下的色情行业不同过去,她们大都有其他不光彩的一面,脏污纳垢,没有后台是不可能做这类行业的。真想取缔怕是会牵出一连串的大鱼,甚至有鲨鱼。也正是这些后台才会掌握著这些失足妇女的命运,也正是这些大白鲨在吞噬著国家的尊严和正义。”“谁也知道做了错事就要承担,连个名字也不敢承担就不要去做。”“公安部不想真扫黄就别弄这些虚飘卖名声。卖淫女是人皆共知的,改个失足妇女混淆视听就是关心她们了?不找出为什么卖淫的原因想制止卖淫可能吗?公安部真‘有文化’!!!!”

‘天涯杂谈’ 一篇“卖淫女改为失足女,是掩耳盗铃吗?”提到,未来若有人嫖娼,或可直接改为“挽救失足女”。一个词的改变,模糊了多少概念啊,真令人深思……

妓女合法化的第一步?

“燕赵行者”在博客里猜测说,“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或许,这是妓女合法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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