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张彦立,女,1971年5月15日,正定县府前街69号
反映事项:
1、正定县公安局协警李瑞华刑讯逼供、打击报复、串通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要求公安局出具书面处理结果,并追究相关领导人连带责任。
2、正定县公安局办案人:李瑞华、张永瑞、王向华、武栓辉、姚文斌、雍清华未对张兴华、张军芳一案在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间为提取凶器铁锹,也未对凶器铁锹做相关询问笔录,要求正定县公安局对以上人员以行政不作为出具书面处理结果,并追究相关领导人连带责任。
3、正定县公安局交警队王德才越权办案,违法参与调解张兴华故意伤害案,隐瞒张兴华家属张彦立向其姐姐张艳梅借款五万元调解张兴华一案,要求正定县公安局责令王德才归还借款五万元,并对其越权办案出具书面处理结果。
4、正定县检察院办案人佟大勇无办案资格,非法采用协警办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要求检察院出具书面处理结果,并追究相关领导人连带责任。
5、张彦立在2010年1月向正定县检察院侵权渎职局局长李辉控告检举协警李瑞华刑讯逼供、打击报复、串通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时间长达7个月,至今无立案结果。要求检察院责令侵权渎职局对李瑞华一案出具书面立案结果。
6、正定县法院办案人张荣泄露审判机密、违法采用协警办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拒不送达上诉书,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代理人复印案卷材料。要求法院出具书面处理结果,并追究相关领导人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间,在张兴华、张军芳故意伤害案的办理过程中,正定县公安局、正定县检察院、正定县法院以上三个单位的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纪问题,现依法向领导进行反映:
正定县公安局:
1、公安局城区分局协警李瑞华在办理张兴华一案过程中,因在2007年5月处理张彦斌和运管站治安纠纷一案时,因违法办案,被张彦斌告到县政法委;在办案过程中存有私人恩怨,带有打击报复观念,对十三岁儿童张衡(张彦立、张兴华之子)刑讯逼供、骗取物证;串通当事人张军芳以200元治安处罚作为交换条件,对本案作伪证、因李瑞华与本案当事人岳月强熟识,办理人情案,带领岳月强妻子和母亲参与办案活动,在岳月强家人的带领下串通岳月强、王京玉、证人苏江钊、翟静、候书彦等人作伪证,隐瞒本案凶器铁锹。要求正定县公安局对李瑞华作出开除公职的书面处理结果。
2、公安局城区分局:李瑞华、张永瑞、王向华、武栓辉、姚文斌、雍清华未对张兴华、张军芳一案在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间为提取凶器铁锹,也未对凶器铁锹做相关询问笔录,正定县纪工委书记对办案人多次督促,令办案人员追查凶器,但是始终没有结果。所有办案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要求正定县公安局对此事作出书面处理结果。
3、正定县公安局交警队王德才越权办案,违法参与调解张兴华故意伤害案。王德才在正定县交警队机动巡逻队任职,职权范围是:负责全县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第一大队、第二大队 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辖区中队开展工作,处理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张兴华一案是刑事案件,交警没有办案权限。王德才参与此案调解
隐瞒张兴华家属张彦立向其姐姐张艳梅借款五万元调解张兴华一案,剥夺了张彦立的知情权,张彦立即使张兴华的妻子又是张兴华的合法代理人,张兴华被关押没有能力参与经济调解,没有张彦立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进行调解。要求正定县公安局责令王德才归还借款五万元,并对其越权办案出具书面处理结果。
4、正定县检察院办案人佟大勇无办案资格,非法采用协警办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2010年1月2日高检发诉字【2001】2号)之规定。检察院所用办案人员佟大勇非正式办案检察官,无办案资格,没有良好的素质。因此佟大勇在将案件移送法院时,存有私心并未将补充侦查材料提交法院,在张彦立找他时,他竟然说:“我们是公诉机关,怎么能把证明被公诉人无罪的证据送到法院呢?证据送过去,我们还怎么公诉呢?”经过公诉科长李辉严肃批评和政法委严格监督,佟大勇才把补充侦查材料送到法院;因为没有办案素质,在制作起诉书时,才违法将李瑞华刑讯逼供材料作为定案依据。佟大勇办案,由公诉科唐红签名,并且庭审也是由佟大勇参加,唐红并未参加审理工作。唐红和张彦立是小学同学,对此案唐红多次提出回避,检察长张青山在2010年7月12日对张彦立说:“唐红对我说过好几次,我回避!”。要求检察院对佟大勇违法办案一事出具书面处理结果。
5、正定县检察院侵权渎职局局长李辉自2010年1月控告检举人张彦立对协警李瑞华刑讯逼供、打击报复、串通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至今无立案结果,要求检察院责令侵权渎职局对李瑞华一案出具书面立案结果。
6、正定县法院办案人张荣泄露审判机密、违法采用协警办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拒不送达上诉书,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代理人复印案卷材料,张荣在办案过程中在2008年通过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崔彦斌泄露审判秘密,泄露案件材料,崔彦斌将案卷材料交与当事人张军芳之父张学文,张学文拿着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即李瑞华违法办案材料)到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及各个信访部门进行信访活动,影响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司法公正。张彦立在2010 年5月15日向司法局基层法律管理处对崔彦斌泄密一事提出控告,对于此事崔彦斌对当事人深表歉意,主动向其承认错误,请求其谅解,并对当事人给予了相应的经济帮助,得到了控告人的谅解,向正定县司法局撤销了对崔彦斌的控告;张荣明知李瑞华身份是协警,在2008年8月23日,原政法委书记宋同原,让张荣给张彦立做询问笔录一份,专门了解调查李瑞华协警身份问题。张荣说已将笔录交到县政法委,在判决时,张荣依旧采用协警办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在2010年7 月16日我向正定县法院政治处楚主任反映张荣以上问题,楚主任说:公安用协警办案是公安侦查活动违法,检察院用协警办案材料公诉是检察院违法,但是谁也没有让法院用协警办案材料判决,法院可以不用,只要是用了那就是法院的错误;送达上诉书是法律程序,不送是法官失职;案卷材料在开庭前要求律师复印和阅卷是为审判秘密保密,开庭时就公开了,不再是秘密了,代理人是可以查阅并复印的。楚主任表示对司法局的做法赞同,既然错了就要有勇气承认错误,并改正错误,即使是国家公务人员也一样,谁都不可能不犯错误。他会协调当事人和主管院长对此事调解处理。请求领导督促法院对此事尽快协调处理。如不能协调解决,要求法院对张荣违法违纪一事出具书面处理结果。
在张兴华一案办理过程中,出现国家公务人员侵权渎职行为,各个单位的领导对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致使当事人及其家属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和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因侵权法有明确规定: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因此属于履行公职权的行为,以上各个单位的有关领导张彦立都多次找过,但都包庇、纵容、放纵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对其作出处理决定,致是侵权行为一直都在进行,已经构成了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因此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求追究各个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公安局责任人:李佳楠、闫亚平、耿鑫霞、曹永跃、侯军、李瑞华、张永瑞、王向华、武栓辉、姚文斌、雍清华。检察院责任人:张青山、申双银、李辉、佟大勇。法院责任人:刘素华、师连物、梁志勇、张荣。请各位领导对以上人员严肃处理。
反映人:张彦立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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