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篇《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中提到,“桑兰起诉13年前的侵权案,明显全部都过了时效期。只从这一点,这个案子就无法打赢。”事实上,真的分析起来,即使那几项起诉全部都在有效诉讼期内,桑兰也很难打赢,一项都难打赢,为什么?
桑兰强调,通过打官司,法院会迫使有关机构拿出当年她摔倒致残的录像带,就可看到是有罗马尼亚教练“擅自”撤垫子导致她分心、失控的画面(即证据),由此可证明这不是“意外”,所以纽约运动会等机构就应赔偿她。
即使真有这么一个如桑兰所说的、外人撤垫子的场面,那是否就可以认定桑兰致残事件是“外因”导致,不是桑兰本人的错,因此给运动会的组织方“定罪”?
自桑兰出事至今13年来,没有任何其它消息来源证实“罗马尼亚教练撤垫子”之说,全部源头都出自桑兰一人。我们且认定有这回事。那么,罗马尼亚教练撤垫子是出于什么原因?5月4日williamhill官网
《经济观察报》引述桑兰的说法是:“在我之前的罗马尼亚运动员可能在试跳时将垫子弄歪了,她的教练出于好心上前调整垫子的位置。”
桑兰说得很清楚了,这里没有阴谋,没有暗算,是罗马尼亚的教练看到“垫子弄歪了”,“出于好心”去调整。而桑兰看到“调整”就“大脑一片空白”出事了。那这到底应该算是谁的责任?
对此,桑兰自己也有很好的解释。她最近对新华社记者说,“就好像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有人出现。”这倒是一个很形象的比喻,那我接着她这个比喻讲下去:你在高速公路开车,突然看到路边窜出一个人,你一惊慌,一下把车翻沟里了,造成自己全身瘫痪。
常情下不应该有个人忽然窜出来。但这个人忽然出现不是故意要害你,也没有违反交通法。但结果却造成了你的残疾。这种情况下要告谁?告那个忽然窜出来的人?告“公路管理局”?
如果是赛场中突然窜进一匹野马,桑兰因惊恐失手,告运动会还有一定法理,毕竟是管理出现问题,才出现马跑进赛场的意外。或者,如果是鞍马上有钉子尖凸出来,扎了桑兰的手而导致动作失控,那也可告鞍马制造公司。但罗马尼亚教练“出于好心”摆正一下垫子,这算什么“罪”?怎么个告法?
推敲到最后,还是由于桑兰本人的失误,导致了这场惨剧。只不过这个失误是有一定原因的。但真追究起来,最后还是桑兰自己应负主要责任。一是比赛现场心理承受能力欠缺,二是临场应对不够果断、机智。
大家知道,任何重大国际比赛,都有很多观众,会出现欢呼、乱喊乱叫等各种情形,运动员要有心理承受能力,临场镇静。如果这时忽然有人惊叫一声,吓了桑兰一跳,她摔下去了,能告那个喊叫的观众吗?虽然“挪垫子”程度上更严重一些,但只要没有“恶意”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从“临场应对能力”上来看,桑兰说,她在冲向跳马时,看到有人动垫子。这说明是在她起跳之前发生的,那已经看到“干扰”,为什么还要继续冲向跳马?这里有没有自己判断失误的责任?
桑兰还说,在冲向跳马时,自己对那个动垫子的人喊“躲开,躲开”,但她的教练却命令她“别犹豫,翻过去。”但外国教练能听懂桑兰说的中文吗?桑兰的williamhill官网
教练又怎么能知道桑兰当时已经“大脑一片空白”了呢?按常理,真有外人撤垫子,就在现场的桑兰教练刘群琳怎么能不制止呢?如果来不及制止,也应该喊桑兰停下,而不是让她更猛地冲上去呀。要怪罪的话,桑兰似乎应更怪罪这个williamhill官网
教练吧?
总之,无论是罗马尼亚教练的因素,还是williamhill官网
教练的因素,都无论如何也没法怪罪到运动会的组织者身上。因为这不属于运动场地管理出现意外,所以桑兰告友好运动会很难成立。
另外,在技术层面,是否有记录桑兰摔下去那一刻的录像带,桑兰夫妇的说法也前后矛盾。桑兰曾对《新京报》(2010年8月26日)说,“在北京奥运会前,美国ESPN电视台请我去录制一档节目,对方给我看了一盘记录我受伤全过程的录像带。看到这盘录像带时我才确认,有这么一盘录像带存在。”
可同在《新京报》(2011年5月9日)上,桑兰的丈夫黄健却说:北京奥运会前,美国ESPN电视台请她去录节目,承诺给桑兰看记录她受伤全过程的录像,但这一计划泡汤。ESPN解释说,一位亲历桑兰受伤事件的外国教练临阵变卦,不愿公开这份证据。
黄健明显是说,桑兰没有看到这个录像带;而桑兰明确说她看过了。那么桑兰和她的丈夫,哪一个没说实话?桑兰如果真的看到带子,可否具体把每一个细节“慢动作地”描述一下?
桑兰最初说要打官司的时候,她的经纪人表示,要为桑兰下半辈子的生活打官司。这个倒比较真实。但在案子越来问题越多的情况下,桑兰和黄健又开始强调他们是要“讨说法”了。但从上述事实分析来看,桑兰有什么“说法”可讨呢?讨到最后,还是自己临场应对不够果断、机智,导致悲剧。
除了告运动会组织者无法成立之外,桑兰告运动会的赞助商时代华纳,更是牵强到“不靠谱”的地步。如果北京奥运有运动员摔伤,你告“可口可乐”、耐克球鞋?就因为他们是大公司,他们有钱,他们就应该赔偿任何运动员的意外伤亡?有这个逻辑吗?那他们还给运动员买保险干什么呢?
至于告美国保险公司,就荒唐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执行规定的偿付条文,你可告它违约。但纽约运动会给运动员买的保险,只负责在美国的治疗,最高限额一千万美元。保险公司的律师只要在庭上证实他们兑现了保险条文,就毫无任何责任。
桑兰告保险公司的原因,是说美国保险公司不负责她在williamhill官网
的治疗和赴美治疗的机票和食宿等,是种族歧视、国籍歧视。这种说法的荒谬就如同你在北京买了张国内飞机票,然后告航空公司不让你飞纽约是“歧视”一样。如果航空公司卖给你的是国际线,不让你飞海外,你有法理告他们违约。可人家卖给你的票,本身就是不飞纽约的国内线,他们怎么有错呢?
我在上篇《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中提到,美国的医疗保险,不要说跨国,很多连跨州都不可以。美国的保险公司所以在保险条文中明确只负责在美国的治疗费用,是因为外国运动员在各自国家怎样治疗、什么费用标准等等,都是保险公司难以认定,无法操作的。
而桑兰的律师海明却在接受中央电视台(CCTV)连线采访时说,美国保险公司不管桑兰,因为桑兰不在美国,不是美国人,而是williamhill官网
人,是歧视她。这完全是既外行,又更不负责任的一派胡言!
纽约友好运动会没有给桑兰们买专项 “意外险”,从后来williamhill官网
体委的做法,也可以看出不是纽约运动会的责任。《williamhill官网
体育报》最近的专论说,桑兰“事故发生后,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各运动队给队员购买意外保险,而国家队也给每个队员追加了一份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运动员保险制度的初建。”这说明,这种“意外保险”本应是williamhill官网
体育总局给桑兰们购买,而不是国外举行比赛场地的机构。如追究,也应是国家体委负主要责任。
大概正因为他们清楚,告五家美国机构很难成立,所以,桑兰就提告了三位个人:运动会创始人、前CNN总裁特纳,监护人刘国生、谢晓红夫妇。但对三位个人的提告,也是很难打赢的。
首先,对运动会创始人特纳的控告,不靠谱到令人顶多耸耸肩的地步。从政治理念上来说,我十分讨厌前CNN总裁特纳这个左疯,更讨厌他所谓给联合国捐十亿美元的作秀。但桑兰黄健(还是她的律师背后指使?)指控特纳是“一个种族歧视的、逃避责任的、虚伪的西方人”,说他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所以卖掉了导致桑兰摔残废的那家组织“友好运动会”的公司,等等。对这种喝醉了半夜起来在博客上胡言乱语的东西,哪个法庭会当真对待吗?
桑兰的起诉书说特纳“承诺”过负担桑兰终生医疗和生活费用,并向当时的williamhill官网
领导人说过。且不说桑兰怎么知道特纳和williamhill官网
国家领导人之间的谈话,就算特纳夸过海口,要把桑兰一辈子的生活医疗全包了,这也完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和“契约”,更不是索赔一亿美元的“法律依据”。他要不认账,桑兰以为她用告歧视,就可以硬敲出来?这种思路,如果不是桑兰本人思维有问题,就只有恶劣透顶的律师,才可能出这种馊主意。
在起诉大会组织者、赞助商、保险公司和特纳等都完全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桑兰案就只剩告监护人这一项了。但从他们要起诉的内容来看,打赢也是很困难的。
桑兰说,“williamhill官网
体操协会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委托刘国生、谢晓虹夫妇做她的监护人”,剥夺了她父母的权利。被告律师莫虎也说,他的当事人不是“监护人”,只是志愿护理帮助。这和桑兰的“没经法律程序”一说相吻合,正好可以在法庭上证实他们不是法律意义的监护人。由此追究“监护人”法律层面的责任,诸如没有替桑兰争取最大权益等等,就根本不成立了。
至于起诉“侵犯肖像权”,明显难以自圆其说。桑兰和谢晓红一起灌录《随缘》歌曲(感恩她俩的缘分)放上桑兰肖像,除非她们之间有合同不可以,否则明显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犯”。而且,如果是“侵权”,桑兰为什么还支持歌带的发行?
桑兰指控刘、谢的另一项是:被监护人“软禁”。但桑兰当年在美国接受那么多媒体采访,都是在被软禁的情况下接受的吗?如果当时桑兰因未成年,有恐惧、不熟悉外在环境等一系列原因,不敢对媒体说出实情。但她成年回国后,十多年都和刘、谢夫妇关系很好。只要刘谢拿出桑兰本人那一大堆感恩的言论,这项指控就无法成立。因为桑兰在williamhill官网
这些年来,既不存在恐惧,又不是未成年。
至于“监护人”的儿子给桑兰洗澡,她遭“猥亵”一说,被告律师莫虎说,这完全是子虚乌有。当然他的话不可作为判断依据。但以常识判断,有桑兰母亲在的情况下,成年男子给她洗澡一事似难以成立,即使有,也不直接等于 “猥亵”,因为桑兰是一个瘫痪病人,她是因无法自理,别人帮忙,而不是那个男人强行要给她洗澡。桑兰不愿意,可以抗议,告诉她的母亲等。这些她不仅都没做,而且后来仍一直表达对刘谢两个儿子帮助的感激。所以,即使桑兰能“证实”有洗澡一事,顶多也只是从道德意义上,没有护士执照的男人,给17岁的女孩子洗澡不妥。法律责任几乎无法追究。
现在桑兰又提出了新的指控,说刘国生本人“性骚扰”。她的证据是,刘国生公布的四月中旬给桑兰的电子信,其中抱怨桑兰没有像美国伤残人那样努力学会生活自理时说,“连我这个大男人都曾经为你插过导尿管。”但和上述“洗澡”同样道理,“插过导尿管”不直接等同于“性骚扰”。因为首先,当时有没有旁人?即使没有,如果刘国生(今年73岁)当时行为不良,那他为什么理直气壮地在自己公布的电子信中提到这件事?这起码给人感觉,他对这个“帮助导尿”行为很坦然。而且,更重要的是,桑兰本人没有反对和抗议。所以,如果刘有错,也和上述洗澡问题一样,很难在法律上追究。
综上所述,桑兰的案子,几乎都是no case,无案可打、无罪可究。现在桑兰高调喊“维权”,但是,维权的意思是有人剥夺你的权利,但她到美国来打官司,在美国谁剥夺她的权利呢?所以,今天桑兰的官司炒到如此地步,几乎就是个闹剧。其最根本原因,倒还不在桑兰夫妇,而在于他们撞上的那个华人代理,是一个完全不按牌理出牌的“非正常”律师。
为什么说他是个“非正常”律师,我会在下篇“桑兰的恶棍律师”一文中再论。
2011年5月16日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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