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年7月4日,由英国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举行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脱离英国的统治。这份历史性的文件阐述了美国的立国原则,也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
《独立宣言》第二段中开头的五十五个字,被认为是英语世界中最广为人知的字句:“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经常被人引用的中文本是这样翻译的:“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不少人对译文持批评态度,认为没有表达出英文的原意。比如探究“造物者”一词,是否指的就是基督教的上帝,或者“人人生而平等”是否应该译作上帝平等地创造人。
不同文字之间的翻译,总是不能百分之百地忠实表达。不过有一些关于这几句话的历史大约能够为进一步深入理解其原意。
在讨论独立决议的时候,大陆会议指定了五名成员去起草《独立宣言》,其中包括宾夕法尼亚的本杰明-富兰克林、马萨诸塞的约翰-亚当斯、弗吉尼亚的托马斯-杰佛逊、纽约的罗伯特-利文斯顿、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以文笔优美著称的杰佛逊被委托去执笔。
杰佛逊的原稿中是这样写的:“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acred and undeniable(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神圣而不可剥夺的),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富兰克林对这句话不满意,改为“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杰佛逊是卢梭和洛克“天赋人权”思想的信仰者,“神圣而不可剥夺”的说法,反映了自然权利说的本质。而富兰克林作为一个卓有成就的科学家,受他的好友大卫 ·休谟倡导的英国经验主义学派影响很深,“不言而喻”(有时也译作“不证自明”)体现的正是他的经验主义思想背景。“不言而喻”比“神圣不可剥夺”对于人类平等有着更加进一步的肯定。
“Created equal”这里面体现的平等思想,也更多是启蒙主义时代英国式的而不是法国式的。在法国的“自由、平等、博爱”(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中,更加强调社会分配的公平,让生来能力有差别的人也能享受到平等的经济社会成果。英国传统则注重的是公民生来就同等享有权利。洛克指出那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杰佛逊将财产权改为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一改比原来更富有诗意却没有离开原来的传统。
下一句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话,如今在各种国际性的人权条约中被广泛地引用。这里面将政府的权力范围规定得非常狭窄——政府的目的不是为了统治人民、管理经济、创造未来,而仅仅是为了“secure these rights”,亦即保障人民能够享有上述一系列权利。而不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consent”是一个在法律上大量使用的词汇,表示有双方或者是关键决定一方的理性的首肯——政府就不具备合法性。
《独立宣言》以及后来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奠定了美国人民享有的自由的程度与性质。人民的权利——也就是人权——是国家政治生命的核心。如果人民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政府不能予以保障,这个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二百多年来,美国人民和他们的政府一直保持着这样的关系,这也使得美国成为许多国家人民羡慕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