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治貪有一套

作者:路卫兵 发表:2011-08-0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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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嚴禁官吏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比如:“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亦即佐、史以上的官吏,利用駝運行李的馬和看守文書的私卒,為個人進行貿易牟利的,處以流放之刑。

⊙漢武帝規定:吏民可以越級上書,甚至直接可以到皇宮反映地方官的貪腐問題。對這些上書者,各地官府不但不能攔阻,還要提供食宿、車輛。許多貪污大案就此浮出水面。

⊙漢宣帝注重源頭治理。對刺史郡守之類的重要官員,任前都要進行談話,看其是否稱職。他還“五日一聽事”,要求“自丞相已下各奉職而進”,定期述職,親自問責。

⊙北魏獻文帝規定:“糾告得尚書已下罪狀者,各隨所糾官輕重而授之。”對尚書以下官吏的貪腐行為,如舉報屬實,則以被告者官位授之。孝文帝“班行俸祿”,高薪養廉,嚴禁官吏經商,否則處死。

⊙隋文帝讓親信“密查百官”,搞不定期暗訪,對貪腐行為嚴懲不怠。他還派人暗中向一些可疑的官員行賄,這些人一旦受賄,即行處死。

⊙隋文帝規定:地方官不得在一地區長期任職,刺史和縣令任期為三年,其他低級官吏任期為四年,期滿後必須調離,不存在連任兩屆的特殊情況。

⊙長孫順德受賄絹帛數匹,事發,李世民在大殿上,當著文武百官的面,亦賜其絹數匹,以此來羞辱他。右衛大將軍陳萬福在驛站索要麥麩,被告發,李世民亦賞賜其麥麩數石,並讓他自己背回家去。

⊙宋太祖規定:各級官員推薦的幹部,如在任上貪贓枉法,則“舉主坐之”,推薦人要受連帶責任。宋太宗也規定:“所舉人若強明清白,當旌舉主;如犯臟賄及疲弱不理,亦當連坐。”

⊙完顏亮頒布禁酒令,規定“朝官飲酒,犯者死”,不但如此,就連外國使節到訪,擺酒接待都得定罪。公款吃喝風遂止。

⊙朱元璋創立“剝皮揎草”之刑,凡貪污六十兩白銀以上者,就要梟首示眾,剝皮實草,然後將其挂於官府公座兩旁,以示警戒。

⊙朱元璋規定:官吏下鄉搜刮民財,騷擾地方的,“許民間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壯拿赴來京。”可以直接將其捆了送京城治罪。貪官到處,人人喊打,日子很不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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