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儿,就后悔不已。李荣寿是否非法营运?对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对李荣寿的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李荣寿在这互相矛盾意见中,上诉、申诉了近4年。
老人好心做好事顺路送了一个女性,当时那位女人要给钱,他都没收,转头就被运管拦下,尽管当时老人说了不认识那女性,他只是做好事顺路带了一程,并且把身上能翻的口袋都翻给运管看过了,确实没钱,但是依然要被罚款3万块,运管的理由这免费载人违法常理,天下哪有这样的傻瓜?运管处这么操蛋,法院更操蛋,法院也认为是这样。
佛心见佛,魔心见魔,运管处和法院自己小人,也把天下人都看成小人,自己把政绩罚款提成看得比命重,唯利是从,也认为别人也是无利不起早,没有好处不会干事。摩托车顺路载一下人,这何关非法营运,又怎么扰乱了市场秩序?互帮互助,看见别人需要帮忙,自己有能力帮,伸手帮一下,就是要钱要好处?
互帮互助、侠义为怀,williamhill官网 多少年来的优秀传统,在运管处法院这帮以他们自己价值观定义的常理下,岂不都有了非法营运的事实?都要去交罚款才是维护社会正义公平?六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当时王浩法官的常情推理断案,负面影响至今天也未曾完全消除,人们做好事时都会不同程度想起法官大人的话,今天安徽法官怎又重蹈覆辙?
吃一堑,长一智,南京彭宇案法官的愚蠢,应该在整个司法系统都要深刻反思,法官不是个人,他代表这个社会价值的取向,违反常理就能推定有罪,这会坑了一个时代!疑罪从无是法制社会文明和谐的标志,违法常理推定有罪恰恰相反,这增加的恐惧造成的影响难以估量。
当下社会道德集体滑坡,再出这种违法常理即为有罪的案情,那将是雪上加霜,做好人好事的更少了,冷漠人群更壮大了!一起简单的载客是否要处罚案件,竟然拖了四年,让当事人受尽心理折磨,难以掩饰对今司法机关的效率失望!做一起好事代价如此之大,谁堪承受?
另外,载客一段路,摩的收费不过4块钱,运管判为非法营运竟然罚款3万,这是惩罚教育还是要让人倾家荡产?开摩的又不是开凯迪拉克的,家里哪会有多少余钱?仁德以治天下,对基层弱小执法为何如此之严?
法院岂能以“无利不起早”揣度公民
今年67岁的李荣寿是一名退休职工。2008年7月18日下午,一位打不到车的女士向李荣寿求助。李荣寿称本来是想做好事,就答应了。到达目的地后,被合肥市运管执法人员拦下,并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荣寿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而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李荣寿诉称系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违反基本常理”。
没有约定费用属于“违反基本常理”,那么,法院的“基本常理”就是“约定费用”了天下没有无缘无故地做好事?
以报道中所提供的信息,确实无法判定李荣寿是否与搭车人约定费用,他自称“做好事”,我们也没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然而反过来说,我们也没有充足的理由不信。也就是说,这是个“疑案”,我们没有证据认定李荣寿是在“学雷锋”,但也没有证据认定他在从事非法营运。现行法律奉行“疑罪从无”的原则,那么,法院以“违反基本常理”认定李荣寿做好事不实,既不合法,也不合常理。
且不说以“基本常理”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是否合理、合法,单说法院眼中的“基本常理”为什么是做好事不可信,只有“无利不起早”才合情合理呢?
官方语境中,一定要说“绝大多数是好的”,不好的、腐败的一定是“极少数”。当然了,这种“绝大多数”与“极少数”的划分是说干部队伍。也是先不说这种划分是否实事求是,单说到了老百姓这里,“绝大多数”都是好的这种通行逻辑就不再通行了,不收费送人、做好事“违反基本常理”,是不是说,在老百姓中,做好事不是主流,“无利不起早”才是主流?法院凭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定?法理上依据何来?常理上依据的又是什么?
司法上确实有“推断性司法”之说,然而任何推断都不能偏离基本逻辑太远。把“无利不起早”作为普世性价值推断标准,对主流社会风气的判断未免太悲观了,那么这就不免有“小人之心”之嫌。而换一个角度,这种“基本常理”如果用于解释某些权力群体的某些行为和现象,是不是可以说:某些人不腐败,某些现象没有猫腻才不可信“违反基本常理”呢?以现代政治理念来说,对公权力作恶意推断,作“无赖假定”是允许的;而换成公权力对公民,则不合理。而在法律层面,则是不管公权力与私权利,于官于民,都要讲证据。如果法院和政府部门眼里的“基本常理”就是依据,公权力又握于他们手中,岂不是公权力者说谁是君子谁就是君子,说谁是小人谁就是小人了?这就不是法治,而是权治谁有权,谁就是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