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保障房共有产权的五大不妥

作者:吴其伦 发表:2012-09-08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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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建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对此,笔者以为,强制保障房共有产权有诸多不妥,政府应慎行之。

一、人为虚化的政府产权实为与民争利

“目前的草稿里提出的办法是,所有购置型保障房,只要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购买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产权。”一位参与草稿讨论和起草的人士表示。

所谓保障房共有产权模式,其具体操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政府产权完全是人为虚化出来的。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相关规定,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实行划拨,而政府却将其性质改为出让,这样,就虚化出土地价差来,并以虚化的土地价差加上本应给予的优惠政策作为筹码在经济适用房中占有产权。

毫无疑问,无论此举的出发点被粉饰得多么冠冕堂皇都难逃与民争利的实质。

二、共有产权模式将令政府徒增许多不必要的人力成本

共有产权模式在产权比例认定、后期产权变更、房屋出售等环节都要增加很多人力,这样,较之常规经济适用房政策,政府将徒增大量不必要的人力成本支出。

政府的职能是监管与服务,一旦政府的共有经济适用房模式得以推广,则其职能将发生重大转变,政府也将为此增加大量人力,而这些人力支出的成本最终是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三、共有产权模式将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与风险,并将令政府保障房政策变味

按照共有产权模式,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若房价处上升通道,则市民势必尽快赎回产权,政也将会尽快从共有产权房中剥离产权;而房价一旦步入下行通道,则市民绝不会以原供应价去赎回产权,这样,绝大多数经济适用房将由政府持有,这样就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与风险。与此同时,也将令政府保障房政策变味。

四、共有产权模式将为市场不公及增加官员腐败机会埋下隐患

共有产权房屋出售时,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由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市民一旦以共有产权模式成功购房,则意味着其可以节约较多的购房资金,而在商品房价格一旦上升,则拥有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将拥有较大的获利空间。这样,势必为市场不公及增加官员腐败机会埋下隐患。

五、共有产权模式难以清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间

在条例草稿起草之初,如何清除现有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就是重要初衷之一。一位参与草稿讨论的专家表示,“按照《民法》,在共有产权的模式下,如果购置人一方有意出售保障房,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地方政府,其只能获得的是自己份额产权的变现,从而实现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二是向政府购买共有部分的产权来获得完全产权。这两种方式都能最大限度地制约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表面看来,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渠道和对象,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障房的获利空间。可从实践来看,只要商品房价格上涨,只要允许保障房上市交易,保障房就一定存在不菲的获利空间,即使是政府与市民共有产权,也难以抑制市民通过出售保障房牟利的冲动。而政府回购,则变成了政府利用保障房牟利,这更偏离了保障房政策的初衷。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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