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人做伪证 坐实夏俊峰的死罪?(图)

发表:2013-10-02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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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的全家福照片(来自互联网)

【看williamhill官网 2013年10月02日讯】沈阳小商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引起williamhill官网 法律界和关注这个“特大杀人案”的海内外人士强烈反应。“杀人偿命”这个williamhill官网 由来已久的原始正义理论实践,在夏俊峰这个案子上遇到深刻反省和严峻审视。

夏俊峰到底该不该死,程序正义是否得到申张?夏俊峰被处死后的“头七”,他的骨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这一天安葬,但这个案子以这样的方式“结案”,给世人留下太多的迷惑和思考。夏俊峰到底该不该死?

经最高法院核准,辽宁当局在9月25日用注射方式执行了对夏俊峰的死刑。妻子张晶领回其遗物—他临刑前见家人所穿的衣物,引起人们遐想:夏是否“裸身”离开这个世界。

上世纪70年代生于辽宁铁岭的夏俊峰这一“死”,在网上引起的评说铺天盖地,同情者居多。不过,也有人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0月1日,人民日报高级编辑刘国昌在环球时报发文说:同情弱者是对的。但“夏俊峰致使城管人员两人死亡,一人重伤,难道还不该判处死刑吗?‘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世间大理’,老百姓都认这个‘理儿’,怎么一些媒体和网民在这个问题上却糊涂了呢?”

这篇文章没有提到,为何好多案例说明:城管杀死百姓可不判死刑。

*人民日报高记抽象谈公平*

这位海外版原副总编通篇文章只是笼统泛泛抽象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却丝毫没有涉及到夏案辩护律师所提出的程序正义问题,也没有提到这个案子中必须提及的“杀人、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这四种定性的法律专业问题。

*辩方:夏俊峰是正当防卫,诛之属冤案*

而夏俊峰案的辩护律师陈有西等一直是为夏俊峰做无罪辩护,理由是“正当防卫”。司法当局认定,夏俊峰和城管发生纠纷,在城管办公室杀死城管申凯和张旭东,理当判死。但夏俊峰方认为,他是被城管殴打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是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williamhill官网 刑法上的一种概念。williamhill官网 互动百科这样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防卫过当,williamhill官网 的相关解释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在被处死前对妻子张晶说要为他申诉,他是正当防卫,不是故意杀人。张晶一直相信,2009年5月16日上午10点,她和丈夫夏俊峰出摊在沈河区南乐郊路和风雨坛街交叉路口卖炸鸡串,同前来“执法”的十多名城管发生冲突,遭到殴打。城管没收了他们赖以生存的炊具—煤气罐,并将夏俊峰带到“办公室”“处理”。在城管办公室,夏俊峰遭到申凯、张旭东等殴打,夏俊峰被迫自卫“杀伤”他们两位城管,后申、张不治身亡。另外,当局还指控夏俊峰重伤了城管张伟。

*最高法:夏案不属正当防卫,亦不是防卫过当*

2013年9月30日,夏俊峰处死一周后,最高法院某负责人通过williamhill官网 法院网说:夏俊峰持刀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回答记者问题时说:法庭认定,“在行政执法现场”夏俊峰没有遭到殴打。但是,法庭和检方作为一方认定的这一点,和夏俊峰、张晶、辩护律师以及许多媒体等作为另外一方的报道和说法有相当大出入和矛盾。张晶说:“当时上来十个人围着打我老公。我上前护着他,一个人把我拉出来,我一下跪倒在地。“南方周末报道说:“有多名目击者向记者证实,他们现场目睹夏俊峰遭到殴打,并被执法人员拽上执法车带走。”

*城管何来执法权*

北京律师浦志强说:城管是法制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怪胎。他10月1日对美国之音说,城管这个职务和整个城管单位都是不合法的。因“李庄案”而在williamhill官网 律师界颇有名气的北京律师李庄,也在9月底对美国之音说,在williamhill官网 法律中,只有公检法有权将人“带走”。浙江知名独立新闻工作者昝爱宗也在同一天对美国之音说:城管作为一个不合法的机构,没有“拉人”的权力。这几位法律和新闻界人士认为,沈阳城管无权“拘传”夏俊峰。不管在这个“行政执法现场”有无发生殴打,但城管控制公民人身自由“带”人到“局子”里,是越权行使公检法职权,也是逼着夏俊峰铤而走险走上不归路的“罪魁祸首”。

*夏俊峰遭殴打?最高法:无目击证人*

williamhill官网 最高法院9月30日有关对夏俊峰执行死刑的问题解释说:辩方说有7人可证明,当时有多人围打夏俊峰。但法院找这些证人核实,“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愿作证,证人丁某某称自己和老板没有看到争执的情形,交给律师的书面证明是旁人代写的;证人贾某某称看到双方没有殴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这样,最高法认定,在沈阳的“行政执法现场”发生的任何“问题”,都和城管无关,或城管在其与夏俊峰争执中不负有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看最关键的时间和地点所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和事实:在城管办公室到底发生了什么?

*最高法:夏“局子”内遭殴,仍没目击证人*

最高法院刑一庭负责人9月30日对媒体解释说,夏俊峰在城管办公室捅死两人,重伤一人,罪不可赦。这一“杀人犯罪”现场有无目击证人?怪事发生了,和在大马路上夏俊峰和非法执法的城管发生“矛盾”的行政执法现场一样,在这个最关键的地方发生的最关键的“罪行”,竟然也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而最高法院的说法是:在沈阳沈河区“行政执法局勤务室内发生冲突时无目击证人”。

这位最高法负责人说,当时,案发时,也就是夏俊峰“动手”时,办公室共有五名城管:除了死者申凯、张旭东,还有陶冶、曹阳、张伟三名城管。这样,加起来就有6到7人在办公室。

问题是:除了被砍倒的申凯、张旭东和张伟,和砍倒人“负罪潜逃”的夏俊峰,剩下的人在哪里?

最高法说:证人陶冶说案发时自己在另一房间打电话,另一证人曹阳说自己在卫生间。他们两人宣称:自己只是听到争吵声,并没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时的具体情况。张伟说,自己到现场,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张旭东,随后又捅刺自己,“没有看到此前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最高法得出结论:冲突发生时,现场只有被告夏俊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三人。张旭东、申凯已死亡,即在杀人现场发生冲突时“没有目击证人”。

*案发现场到底有无“目击者”?*

但是,最高法饥不择食慌不择言自相矛盾,忘记了自己刚才还说:张伟说,自己到现场,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张旭东。张伟不是目击证人又是何人?

其实,“施害人”或法庭认定的杀人犯夏俊峰就是现场最大的目击证人,而法庭根本不采纳夏的任何证词。

不过不要紧,好在房间里还有陶冶和曹阳。

*城管陶冶:我正打电话,什么都不知道*

最高法说,案发时陶冶在另一房间打电话而曹阳正在卫生间“蹲坑”。外屋发生了什么,“我们全然不知”“我们什么都没看见”,无法充当目击证人。

不过,据辩方陈有西等律师经过调查得出结论:当时,夏俊峰被带到“局子”里,进入办公室后同申、张发生冲突动手伤人后“逃走”,前后不过七八分钟。夏俊峰说,申、张在办公室里殴打他,申用水杯打其头,用脚踢下身,手都被打紫。夏俊峰一米六五,申凯和张旭东都超过一米八。按说这个小贩不是两名城管对手。不知为何俩人为何轻而易举就被“放倒”。

*城管张伟:我被捅伤,但我什么都没看见*

至于被夏俊峰捅成重伤的张伟,他是城管大队司机。辩方得到他的两次笔录记录(5月16日和6月22日)。在第二次笔录中他说:他案发当天11点开车带申凯等回到单位,夏俊峰从其他一辆车下车进入办公室内。张伟刚走进办公室,看到夏正用刀扎张旭东,张伟看到情况不妙,就拽了一下夏,把夏拽到墙边,夏回手给了张伟一刀。张伟推开夏就跑了。而在头一次笔录中张伟给中的证词相当不同:他回到队部门口,看见夏手里拿着一把刀向其冲来,迎面给其一刀,刺到其左大腿根部,其往外跑,夏追其,其跑到后门进屋。“当时没有看到夏俊峰刺人”。

辩方认为,张伟这个证词有二,其中互相矛盾,必有一假。

至于陶冶,最高法说,当时他在里屋打电话,对外屋发生的情况“不知”。但据辩方的调查(律师阅卷和现场调查),陶冶是沈河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司机。案发当天,就是他开着“执法车”把夏俊峰从市场拉回“局子”里的。陶冶说,他和张旭东、曹阳一同回到局里,他下车后到;进里屋准备打电话,“大约一分钟后”听到了一声喊声(不知谁喊),刚想推门出去,听见曹阳让其打120、110,于是回屋打电话,打了两遍120,一遍110。电话打好后就出门去接120了。期间打电话用时2、3分钟。

*律师陈有西:陶冶做伪证*

律师陈有西等辩方律师认为,陶冶的证词问题多多。辩护词说:本案关键情节,是在发生血案的室内八分钟。本案从侦、控、一审、二审,对这八分钟事件起因、经过、现场痕迹、双方究竟干了什么,“一直没有查明”。从起诉书,判决书到最后最高法的解释,都对此作出“含糊表达”。辩方律师撰写的辩护词说:为什么不到短短八分钟内会突然演变成如此激烈的事件?

作为一个“在场人”,陶冶说他在里屋不知外屋的“争吵打斗情况”,但他自述他只在里面打了一分钟的电话,剩下六七分钟,他到底在干吗?陶冶说,他听到曹阳让他给110、120打电话,他就打了。但是陈有西等律师说,陶冶是如何听到曹阳叫他打电话的?既然不知道外面情况,如何向120、110叙述病情和案情?陈有西认为:陶冶选择性作证迹象明显。

*城管曹阳:我在上厕所,我什么都不知道*

再看另外一个在场但不目击证人曹阳。最高法说,曹阳当时正上厕所。如同陶冶一样,既然不在场又如何第一时间知道“案情”并让陶冶给120、110打电话呢?曹阳(城管副中队长)的自述是:他那天和十五、六个城管执法把夏带回单位。“我急着小便就去了后门附近的卫生间上厕所。我在卫生间呆了半分钟(第一次笔录说两三分钟),就听见办公室里发生了争吵声,我出来看见申手捂前胸鲜血直流……这时,我有看到张旭东用手捂住腹部站在办公室,有两秒左右,没说话就倒下了。“不一会张伟敲后门,我为张伟打开后门,看见张伟身上也流着血。”曹阳说他急着抢救申凯和张旭东,并用手机拨打了120。

曹阳的两次证词都没有提到陶冶是否进屋,何时进屋。显然,曹阳和陶冶的话,相互矛盾。两者之间必有一假,或都假。

*陈有西:曹阳陶冶都在场,为何不出来劝架?*

陈有西等律师提出的辩护词说:曹阳、陶冶都自称是一直在勤务区内的卫生间和里屋,为何都听不到室内的打斗争吵声,“为什么都没有出来劝架”?

夏俊峰案一审、二审,最高法院复核,都没有提到这点:“局子”里一共有五名人高马大的城管,为何让一个不足一米七的小贩,在顷刻之间“放倒三人”,致两人于死命?曹阳和陶冶见死不救?还是有意“放水”?还是明明是目击证人而做了伪证?

辩护词认为,显然是后者。目的只有一个:坐实夏俊峰罪名,致其于死地。

辩护词还说,四名城管的证词,构成了案发现场发生的事件过程的“全部内容”。而这些内容互相矛盾,“同客观证据和被告供述不能互相印证”。辩护词还说,在证据上的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了本案事实真相的证明力,无法证明被告平白无故去杀人。直接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罪名认定错误、量刑结果错误。”

陈有西等为夏俊峰案作出的辩护词说:先前的证据和后来发现的新证据,在在证明这四名城管都“做了伪证”,而这些伪证构成了一审认定杀人罪的主要定案基础。

*最高法之误判和悲哀*

可悲的是,二审乃至最高法院最后核准夏俊峰死刑,都是继续对这种伪证的承认、认同和支持,都是对程序正义的亵渎。

就在10月1日,中共举行政法委会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都参加会议。孟建柱说,要其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上周末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9月22日,济南中院贴出一条微博引用英国丹宁勋爵的名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有删节)

(原标题:夏俊峰究竟该不该死,程序正义何在)



来源: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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