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成:北京禁烟令错在哪?

作者:周克成 发表:2015-06-08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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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williamhill官网 2015年06月08日讯】北京禁烟令在6月1日开始施行后,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点不少。在看了一些朋友的文章后,我感到奇怪,那些立法者是怎么把餐厅等私人场所当做“公共场所”,进而对吸烟者加以禁止的。

但当我看到《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时候,不禁哑然。

该《条例》第九条规定: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当我继续往下看,希望在这个《条例》中找到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的时候,并没有收获。这部由堂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规定了在“公共场所”不能吸烟,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场所”却没有一个字的解释。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公共场所”可能在法律上早有清晰定义,所以不需要在这部法规中特别指明。于是继续求助百度,但结果还是失望,我并没有看到哪部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下过定义,倒是在这个搜索过程中,我发现和我一样对“公共场所”定义感到困惑不解的网友还真不少,但大家似乎也没有看到这个词汇确切的法律定义。

能让人更容易明白一些的,是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条例指明它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虽然也没有对“公共场所”作出定义和解释,但相比之下,国务院在28年前颁布的这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就比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通过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清晰得多。它至少让人知道他们说的“公共场所”是什么,而北京禁烟令则没有做到这点。

也许这就是北京禁烟令引发混乱和争论的原因。支持者可能认为既然都是“公共场所”了,那政府当然有权颁发禁烟令,而不能让人想吸烟就吸烟;反对者则认为,很多被叫做“公共场所”的地方,其实是私人场所,比如餐馆、咖啡厅、台球室,如果是私人所有,那么,即使是面对公众开放营业的,也不见得就是“公共场所”,因此是否允许吸烟,应该由老板说了算。

法律法规的作用是让人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既然这样,法律条文的每句话就必须写得清楚明白,让人能读懂它说的是什么,否则就有可能引发混乱,让各方当事人无所适从,甚至可能让执法者拥有过大的酌情权,随意解释法律,进而为之提供寻租空间。

在我看来,现在这部《北京控制吸烟条例》就有这样的问题。这条例里每句话都写得斩钉截铁,似乎已经清楚明白,但细究之下,其实还是模糊不清。因为它并没有对何谓“公共场所”作出清晰的定义和解释。

当然了,其实也只有我们这些傻瓜在这纠结何谓“公共场所”,人家执法者可早就用行动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就在6月1日北京禁烟令施行第一天,执法者来到了海底捞白家庄店进行检查,并终于在男洗手间内找到了两根烟头,给该店开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下令立即整改。执法官员向媒体介绍,1-2日内会对商家进行验收,若复查不合格将面临2000元的罚款。

很显然,海底捞这家不折不扣的的私人餐厅,其营业场所被执法者当做了公共场所。

对此,我想问相关立法者和执法者几个问题:

1)为什么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何谓“公共场所”?

2)海底捞作为一家产权私有的餐厅,你们凭什么将其划为公共场所?依据何在?

3)在你们这里,“公共场所”的定义是什么?到底有没有一个界定准则?

4)你今天可以将一家私人餐厅当作“公共场所”,明天会不会把一个私家客厅也当作“公共场所”?也许我这个担心是多余的,但鉴于“公共场所”定义的含混不清(实际上没有),我有理由这样担心。

5)如果说只要对公众开放就算公共场所,那么一家同样对公众开放的雪茄吧算不算公共场所,要不要禁烟?或者你们认为雪茄烟不是烟?

6)如果说雪茄吧、香烟吧之类的场所可以例外吸烟,那么以后旅馆、餐厅、酒吧、茶楼的老板们是否可以说自己同时经营雪茄吧,从而避开你们的禁烟令?

7)如果老板们不能这样避开禁烟令,那你们是否要把天下的雪茄吧之类的赶尽杀绝?

8)如果允许老板们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加上雪茄吧之类的业务,那你颁布这样的禁烟令又能有多大用处?恐怕做不到你想象中的“全面禁烟”了吧。

9)噢,其实颁布这样的法律其实还是有意义的。也许有一天,开设“雪茄吧、香烟吧”之类的业务需要申请牌照,而为了成功申请牌照,你得先给负责审批的老爷们送上两条好烟。

衷心希望不要走到这样荒谬的一步。但我还得说明,我不认为今天的立法者颁布这样一部模糊不清的法律就是为了寻租,但当政府要去做一件事的时候,往往会得到一个人们意想不到的结果。尤其是一部条文模糊不清的法律,更容易达到这样的效果,并给政府官员留下寻租空间。

而只要有了这样的寻租空间,一部恶法,我们就很难废除它了。就算有一天,全世界都认为它是恶法,我们也可能拿它没办法了。就像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出租车垄断一样。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人文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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