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诸多讨论(图片来源:Pixabay)
【看williamhill官网 2017年3月27日讯】我说一下媒体报道的关键点,这样大家讨论也有个焦点。
《南方周末》报道和判决书内容应该说毫无二致,找茬是毫无意义的。你要看明白它的报道逻辑,它并不是为了报道一份一年前的判决书,而是为了让读者能理解现场的情境和捅刀杀人的原因。怎么读懂报道,找判决书里没有的事情,这些事法院认为和作案没有联系,但记者认为是有密切联系的。哪些事情?两件事:
1.讨债前一天发生的同样的事情:集体催债、人身侮辱、报警、警察到来“了解情况”,然后走了。
2.对死者杜志浩的报道:黑社会成员,驾车撞死一个14岁女孩,身首异处,未处理,交警说抓不到人(当然,半年后他就冒出来风风火火讨债),他父母赔钱了事。
为什么要报道这两件事?是为了暗示大家(其实手法不隐蔽,已经是明示了),警察走出案发现场,让讨债团伙依然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不是为了“了解情况”,是他们处理不了这件事,侵害仍将(在当天或者第二天)继续。注意报道逻辑:
1.在案发前一天,发生过几乎同样的事情(当然相信这事也不仅发生两次),恶劣程度不下于案发那一天。讨债团伙限制负债人人身自由,拉屎,然后把负债者的头往马桶里按。警方来了以后,“了解情况”后,走了。负债人试图和警察一起走,被讨债团伙阻拦。没有任何讨债人因当天的行为受到任何处罚。
第二天发生的事,除了“把负债人的头往装着屎的马桶里按”改为“脱下裤子朝女方露出下体,用鞋侮辱,搧巴掌”之外,情况有其它变化么?没有。警察再次出去“了解情况”,负债人再次试图和警察一起走,被讨债团伙再次阻拦控制。此时发生了命案。如果命案并未发生,情况是不是完全和昨天一样?今天熬过了,明天是不是还会同样发生?
2.如果杜可以开车撞死人逃逸而不受任何刑事处罚,照样出来参与讨债团伙。那么,发生一件比撞死人更轻微的事情,猥亵也好,打人也好,他因此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是不是小到可以忽略不计?
很多细节也在暗示这些人是法外之人,比如讨债团伙出场时开着“三辆没有牌照的轿车”。
这篇报道的实质就是在问大家:假如这两点都成立,你认为不法侵害会“中止”的原因是什么?如果这样的不法侵害持续,怎么做才是“正当”的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