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Pixabay)
【看williamhill官网 2018年9月23日讯】昨天晚上开始,“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意思听起来那么美好。有网友发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但细读文章您就会发现,这个案件恐怕不仅不宜“冰释前嫌”,反而是让人感到冰冷刺骨:他是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一位网友留言称:一桩强奸案,竟然演化成检察院的“政绩”,一场“正能量”的大秀。强奸犯第二天就堂而皇之,高高兴兴背着书包上学了!刑事重案,也可以调解了事。那么,杀人案也可如法炮制——利用金钱或权势,就可以让对方噤若寒蝉。然后,杀人犯送锦旗给检察院。
看到鲁山县检察官站在检察院大门台阶上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送的标有“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的锦旗时,我却很不该地联想到胡万林大师工作室的墙上挂满的“妙手回春”锦旗。
《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是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自媒体以“讲述检察好故事,传递法治正能量”发出的文章,意在宣传所谓的“正能量”。新闻报道称,可能来源于正在开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检察机关“河南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活动。该活动征集作品体裁包括新媒体体裁和传统媒体体裁,要求故事能够准确生动地反映本地区检察工作亮点和成效。
没想到原本向上“邀功请赏”,向民众交代“没白花纳税人钱财”的这篇文章却“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但没有收获掌声,反而遭到近乎“一边倒”的质疑、嘲讽、担心。网民的集中看法,是鲁山县检察院展示出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法盲形象,而一些法律工作者也从相关法律规定,批评了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不得不灰溜溜地删除了这篇文章。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原文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本着“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的思路,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很显然,这是一起情节相当严重的强奸案,在该检察官的内心却仅仅是“错误”。该文称检察官韩昊“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令人无语。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也明确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我国刑法虽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一般性轻微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16岁的小赵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涉嫌强奸犯罪,理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当然,因为未满18周岁,可以享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待遇。但检方同时应该注意到,小赵的强奸行为已经导致受害人染上了急需治疗的传染性疾病,这在量刑时显然属于加重处罚因素。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小赵的侵害既然让受害人小花得了“传染性疾病”,或部分说明其平时没少干未成年人不该干的事,甚至有未被发现的“前科”,这样的人也该特例保护?显然,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取保候审,也是值得商榷的。
有网友评论:初中生一冲动,就上去强奸了。检察官一热心,就撮合调解了。刑事案一调解,就掏钱没事了。原被告一见面,就冰释前嫌了……横批:天朝奇案。
还有网友戏谑:检察院成了和稀泥的了……奇葩!干脆再当个媒人,让犯罪嫌疑人娶了受害者呗?
还有不少网友因此为著名歌唱家之子李天一“鸣不平”。如果当初是鲁山县检察院接手该案,李天一家陪受害人80万,然后两家“冰释前嫌”,时年17岁的李天一也能如期完成学业,肯定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啊。要说李天一“冤”,就“冤”在没遇到鲁山县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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