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古代曾采取过多种措施防汛,并对水务官员予以问责。(图片来源:Pixabay)
说到防汛,北京在古代历史上曾采取过多种措施,如设置水务管理机构,疏濬河道、沟渠,设置水关泄洪等,并对水务督察及防汛不力的官员予以问责。对涉及京师水务管理不力或渎职的官员,历代均有惩治措施……
设水务督察机构 负责京城河道疏濬和排水
北京城地处永定河东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水向东南流,容易遭受洪水侵袭,自金代开始,历朝均设置水务督察机构,负责京城河道的维护、疏濬和泄洪。
据《北京志・水利志》记载:金中都内沟渠,由街道司(隶属于督水监)掌管修治。另设都巡河官,“掌巡视河道、修筑堤堰、栽植榆柳、凡河汛之事。”金泰和四年(1204年),曾出台一部对官吏政绩考核的考科法,其中“第十一最”即是要求水务官员确保“堤防坚固,备御无虞,为河防之最”。
元代时,水务及防汛主要由督水监负责,而对河道的日常管理则由大都河道提举司负责。元世祖忽必烈曾亲自任命过督水监之职,并提出“守城大业,利国之事,唯己任者,方可担当。”
明初,巡视京师沟渠的机构有锦衣卫官校、五城兵马司,由巡街御史监督。成化十五年(1479年)工部虞衡司增设员外郎,专门负责巡视京师街道沟渠。工部还设有都水清吏司,京师的河道、沟渠、闸坝、堤防、水利等皆由其负责。
清顺治元年(1644年),“定令街道厅,管理京师内外(城)沟渠”。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又“着步军统领监理”,后改为“督理街道衙门”。雍正四年(1726年),内外城始分工管理,“内城交步军统领,分委八旗步军协尉;外城交五城街道厅,分委司坊各官。”乾隆十七年(1752年),置值年河道沟渠大臣,后由值年大臣、步军统领等成立联合办事机构,称值年河道沟渠处,统管京城各水系及修治工程,特别是对汛情与泄洪全面负责。
开挖疏濬河道沟渠 确保京城水道畅通
金中都的城市排水与泄洪,以明渠与暗沟为主。元大都初建之际,则依地势开凿了泄水渠七处。《析津志》记为“初立都城,先凿水渠七所”:“一在中心阁后,一在普庆寺西,一在漕运司东,一在双庙儿后,一在甲局之西,一在双桥儿南北,一在干桥儿东西。”此后逐步开挖了多条河道、沟渠,确保了大都城遇有积水及时排泄。
明代京师的排水与泄洪仍是以河道、沟渠为主。明初京城的排水系统基本完善,每条街巷、胡同口都有或明或暗的排水沟渠,与城内主要河道相通。每年汛期之前,工部虞衡司街道厅要负责开浚沟渠以通水道、清积秽,并由专人监督。明洪熙元年(1425年),“命安远侯柳升简都指挥二人督军修街渠”;成化六年(1470年),“命总兵官赵辅、工部尚书王复、太监黄顺督官军疏濬水道”;成化十年(1474年),“命内臣张端、工部右侍郎刘昭督团营军三千名疏濬沟渠”;弘治十二年(1499年),“命工部会同内官监、锦衣卫及巡城御史疏濬沟渠”;正德十六年(1521年),“命工部按行街渠淤塞者,自金水桥、玉河桥及京城九门壕堑,皆次第修浚之。”
清初沿袭明制,京城河道、沟渠的疏濬由工部负责。顺治、康熙年间曾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河道疏濬、清淤工程。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规定,北京的大小河道、沟渠,每年于春秋二季查勘岁修零修工程,由值年河道沟渠处负责估核费用,对河道、沟渠查勘之后,如有修葺工程交工部办理,较大的疏濬工程则由大臣奏请皇帝获准后加以治理。皇城内的沟渠因属禁地,由内务府直接负责。光绪年间,随着清政府的衰败,京城河渠失于修治,造成河道阻塞,有些河段逐渐毁废。遇有大雨,城内往往因沟渠壅塞造成积水,形成水患,造成灾害。
城墙下设置水关 排泄城市积水
水关又称水门,俗称水眼,是在水路流经城墙的位置建造孔券式涵洞或过梁式涵洞,让水道穿城墙而过,它既是引护城河水流入城市的涵洞,也兼有排出城市积水流入护城河为城市防涝消灾的功能。
以水关形式排水、泄洪,远在金代已有。当年修建金中都城时,便依地势在南城墙和东城墙下修建了多处水关。1990年考古工作者曾在右安门外发现了金中都城墙下的水道遗址,大约位于金代中都城南城的丰宜门与景风门之间,主要由城墙下过水涵洞底部的地面石、洞内两厢残石壁、进出水口两侧的四摆手及水关之上的城墙夯土组成,其修建年代为金天德至贞元年间(1151年至1153年间)。
元代修建大都城时,为了防止护城河水量过多排洪不及,在南城外修挖了文明河以泄洪排水。在修建城墙时,预先在城下修建水关涵洞。城内遇有大量积水时,可从水关及时排出,消除大都之水患。
明清时期北京内城共有七座水关:东直门西头道敌台水关、朝阳门南头道敌台水关、崇文门西第七道敌台水关、正阳门东第十一道敌台水关、正阳门西化石桥水关、宣武门西水关、德胜门西龙王塘水关。外城七门中除广安门至西便门之间“并无闸座水门”,其余各城门之间均有水关。每到汛期,各座水关均由兵马司派专人值班看守,以防阻塞,影响城内积水排除。《大明会典》(卷二百)载:明朝京师各水门“设立通水器具,于该衙门拨军二名看守,遇雨过,即令打捞疏通。”
水务官员渎职 被革职将“永不叙用”
对涉及京师水务管理不力或渎职的官员,历代均有惩治措施。明廷派遣锦衣卫官校巡视京城,其主要职责是监督五城兵马司官员对河道疏濬及汛期督察的管理情形。万历《大明会典》载:“凡京城内外修理街道、疏通沟渠,本卫指挥一员奉旨专管,领属官二员、旗校五十名”,如果街道、沟渠出现问题,其主管官员均要承担责任。明成化年间,“以街渠污秽壅塞,为工部所奏,逮兵马指挥并巡城御史、锦衣卫官校于狱。”《明英宗实录》记载:正统四年(1439年),京师大雨骤降,因城中沟渠未及疏濬,城外隍池新甃狭窄,桥闸壅遏,水无所泄,以致水溢,五城兵马司多位主管河渠疏濬的官员因失职而受到处罚。《崇祯长编》也曾记载:崇祯三年(1630年),崇祯皇帝巡视城工,“特参朝阳、东直门监督主事方应明好逸旷工,竣役无日,帝以浚河事关城守,方应明何得玩视偷安,命褫其职,廷杖六十,发原籍为民,永不叙用。”
据传,嘉靖年间开挖外城护城河,工程量大,工期较短。为了赶工期,所开挖的永定门至右安门一段的河道较浅,未能达到河水涌流的深度,更起不到泄洪的作用。在此督察的水务官员收了包工头的好处,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想此事被告发,包工头被抓了起来,督察官员以“监察不力”和“受与贿赂”之罪被“廷杖六十”后革职,并发配边关。
清代将疏濬河道、沟渠视为“事关守城大事”,对玩忽职守的水务官员予以严惩。有史料记载,清代康熙至道光年间,因修筑河堤、疏濬河道、沟渠、修葺水关、河堤植树等水务督察不力的官员受到处罚的达百余人,或被革职,或被廷杖,或被发配,或被罚俸。
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七月,京城连续多日降雨,内城多有积水,嘉庆皇帝甚感不安,便令工部尚书与之出皇城巡查。当巡至宣武门西水关附近时,见积水过膝,步履艰难。工部尚书查看后,疑为水关阻塞,排水不畅,但却不见在此值守的八旗兵丁,于是在附近寻查。忽闻距水关不远处值房内有人高声喧哗,走近一看,是多名八旗兵丁正在打牌,桌子上还放着两个酒壶。嘉庆皇帝勃然大怒:“汛情如此严峻,竟在此消遣,实为失职,必当严惩。”随即令人将这几个玩忽职守的八旗兵丁押至刑部大牢问罪。三日后,主管水道疏濬的步军统领以及八旗步军协尉等官员也因督察不力被革职,甚至连工部尚书也被问责,罚俸三月。
责任编辑:兰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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